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培训机构:
现将《镇江市区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镇江市区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就业技能培训工作,规范就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提高就业技能培训质量,充分发挥就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作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8〕3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承接政府就业技能补贴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申报、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程序规范、动态管理”的原则,经各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培训资质,并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职业(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等可提出备案申请。
第四条 培训机构备案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自愿接受就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具有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管理队伍和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每个培训专业需配备4名以上与之相适应的专兼职理论和实训教师,专兼职教师应签订1年及以上有效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明等资质;
(四)具备承担培训项目相应的理论教室、实训场地等设施设备和学员活动场所。理论教室和实训场地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理论课标准化教室总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五)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聘用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依法缴纳税收方面,未达到纳税标准的培训机构提供相应财务报表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至少有1名机构工作人员以本单位名义缴纳社保);
(七)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培训机构备案程序:
(一)机构申报。申报单位对照本办法第四条培训机构备案条件提出申请,申报专业(工种)根据相关部门每年发布的《政府补贴性就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自行选择。申请时须提供申请书、机构法人证照和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申报专业(工种)培训教学计划,并填写相关表格;
(二)审核评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纪检等部门对提交申请备案机构的办学资质、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教师资质、教学计划等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并根据培训目标任务,结合各申报单位培训能力,确定各培训机构的培训专业(工种);
(三)公示公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官方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对通过审核评议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地点、联系方式等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予以公告;
(四)签订协议。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培训机构签订《镇江市区就业技能培训承接机构备案协议》(以下简称《备案协议》),《备案协议》主要包括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 培训机构签订《备案协议》后,应按照职责,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并自觉接受就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培训机构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自动终止《备案协议》:
(一)未按要求开展培训教学活动或将所承担的培训项目委托或转包给其他组织、个人实施教学的;
(二)签约期间受到办学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管理混乱,违规收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骗取、冒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
第七条 培训机构出现第六条列举的行为自动解除《备案协议》的,3年内不得申请承接政府职业技能补贴培训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将培训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纳入社会信用失信名单,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第八条 项目制培训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培训承接主体。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