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建市政类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建设工程全覆盖、全过程监管,消除安全监管盲区,严格落实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行业指导、属地负责、网格监管”的工作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为手段,落实镇(街道)的监管职责,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体系,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1.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2.根据行政审批改革相关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细化具体内容,进一步明确小型建设工程的监管范围,提升安全监管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职责分工
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由所在地的镇(街道)负责。各镇(街道)应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管理机构,承担小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并根据实际,建立本地区小型建设工程的网格综合监管执法体系,细化完善小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登记报备,告知承诺、网格监管,执法查处”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对各乡镇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考核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镇(街道)做好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教育、工信、应急、民宗、民政、商务、文广旅、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遵循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督促学校、工矿企业、宗教活动场所、养老和福利机构、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景区、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等做好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城管、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肃查处小型建设工程所涉及的非法用地、非法占地、非法建造以及违反城镇规划、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生态环境、消防违法违规等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对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其他相关行业部门根据“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依各自职责分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各自行业领域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或业主对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主动告知登记。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小型工程开工前到镇(街道)或其委托的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安全告知登记手续,填写上报《镇江市房建市政类小型建设工程开工告知登记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建设单位或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经施工单位审批签字盖章的施工方案以及其他需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的材料,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指导。
2.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应依法将小型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鼓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小型工程进行工程监理。
3.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设单位或业主应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
4.主动配合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或业主应自觉服从安全生产监管,积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将小型工程的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等内容张贴在现场醒目位置。
(二)承接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型工程施工行为,并对小型工程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健全现场安全保障体系。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内部保障体系,落实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定安全可行的施工作业方案,提供合格的防护用品用具,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加强现场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人员充分了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3.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施工单位应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项目现场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应及时闭合处理。
4.建立安全生产台账。施工单位应做好项目安全生产台账记录,每月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全面自查不少于1次,并填写《镇江市房建市政类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自查自纠表》(附件2)存档。
五、严格落实属地日常监管职责
根据“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指导相结合”原则,镇(街道)对辖区内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小型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
镇(街道)对辖区内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小型工程纳管工作。根据要求将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监管,对辖区内小型工程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发放《镇江市房建市政类小型建设工程开工告知登记回执》(附件3),按照“一案一册”建立纳管台账(台账目录:附件4),每月填写《镇江市房建市政类小型建设工程月报表》(附件5)。
(二)建立安全生产告知与承诺制度。对登记在册的小型工程项目,镇(街道)的监管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的教育和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书面告知,并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或业主及生产经营单位要签收《镇江市房建市政类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项告知书》(附件6)和签署《镇江市房建市政类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7),保证施工期间的作业安全。
(三)建立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制度。镇(街道)要对小型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检查情况填写《镇江市房建市政类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附件8)存档。
(四)加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镇(街道)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告知登记手续的小型工程,应立即下发《镇江市房建市政类小型建设工程责令停工通知书》(附件 9),并指导、督促小型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发现的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下发《镇江市房建市政类小型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附件10);对拒不执行制止或整改要求的,填写《镇江市房建市政类小型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移送单》(附件11)移交相关行业领域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检查中发现未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移交相关行业部门查处。
(五)及时处理投诉工作。镇(街道)应建立小型建设工程受理窗口,完善动态发现报告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热线等对小型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六、加强行业监督指导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全面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行业指导。
(一)健全完善业务指导。各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相关小型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建立项目月报制度。乡镇(街道)每月填写《镇江市房建市政类小型建设工程月报表》(附件5),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纳管项目进行汇总,建立完善项目台账。
(三)开展专项检查。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采用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本辖区小型工程组织专项检查,每个项目检查完毕填写《镇江市房建市政类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附件8)存档,对发现的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下发《镇江市房建市政类小型建设工程整改建议书》(附件12),由乡镇(街道)负责督促落实整改,并通报检查结果。
(四)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各地、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小型工程监管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七、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加强现场监管等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各镇(街道)要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发现报告机制,有关职能部门在获知有关项目建设情况后,应立即依法查处,不得拖延。
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制定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细则,制定相应工作流程、岗位职责、监督机制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类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
镇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