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各市、区信用办,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公开开放、秩序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和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需要,经研究决定,对2015年出台的《镇江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特此通知。
2021年11月11日
镇江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房地产行业诚信意识,进一步规范行业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实际,根据信用管理开发建设经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京口区、润州区、高新区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本市开发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纳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推送省级、国家级信用平台,实现共享应用,并按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
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开发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信用管理实行诚信激励、失信警示、失信处罚和社会信用监督。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证书、地址、电话、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工程信息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各级政府、住建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省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等方式。
开发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录入、申报,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审核。
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当地住建部门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或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直接采集、录入。不采集已经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
第八条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包括开发企业的经营业绩、违法行为、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存在问题等与诚信有关的记录,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信息除外。
第九条项目开发涉及的勘察设计、建筑市场、销售行为、质量安全、工程建设、物业配套、行政审批等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在监管中确认的开发企业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通报当地住建部门。
市住建局应定期通过镇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金融等机构通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库。
开发企业应及时录入企业动态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住建局可对开发企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第十条 房地产企业失信信息归集、报送主要项目内容包括失信房地产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失信事由、处罚机关、处罚日期、失信等级、有效期(失信主体为个人的还需提供相对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应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开发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录入、申报企业信用信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核定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根据开发企业信用分值评定。
企业信用分值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开发企业基础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的,其信用基本分70分。
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为A级、得分在80至90分(不含90)为B级、得分在70至80分(不含80)为C级、得分在60至70分(不含70)为D级、得分在60分以下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评级按照《镇江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品牌)信用评级标准》(见附件)执行。
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
第十四条市住建局可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镇江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品牌)信用评级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章用信息公布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市住建局核定,通过信用镇江网和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公示发布。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实行动态管理,信息随时更新。信用等级每半年评定一次。
开发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等级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述材料;当地住建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述材料一个月内进行查证处理,查证申述事项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五章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七条市住建局定期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级情况抄报省住建厅,同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法院以及人民银行等部门,作为各部门加强信用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
各辖市区住建部门定期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级情况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定期将外地来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情况转至开发企业注册地的住建部门。
第十八条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适时将企业信用纳入到日常工作当中,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企业实行诚信激励、失信警示和处罚。
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视同开发企业品牌信用。后续开发项目、合作开发项目可将品牌信用等级延续使用。合作开发的信用情况也将分别记入企业品牌信用记录。
对诚信的企业,在行政服务方面提供绿色通道,重点扶持;在资质升级、工程报建、工程监管方面予以支持;按照《镇江市区商品房预销售款监管办法》规定对不可预见性支出监管比例,实行信用等级差别化监管。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开发行业的各类评选,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对有失信行为的企业,由市住建局(当地住建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列入重点监督和检查对象,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及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办理进行严格管理和审查,并可视情况作出处理,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媒体曝光、暂停销售等。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整改不及时的,视情节并对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将作为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储存于开发企业信息中。
第六章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市级信用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要求,将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推送给政府各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作为实施信用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失信企业,相关部门根据《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取消或限制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政策扶持、公共资源配置和各类评优评先等资格,鼓励金融机构限制信用融资。
第二十二条通过信用网站、住建部门和各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公众通报信用评价结果,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对房地产生产企业的信用奖惩和信用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评定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企业的不良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开发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当地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开发企业(品牌)信用评级标准由开发企业主管部门适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镇江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品牌)信用评级标准
附件
镇江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品牌)信用评级标准(良好行为)
|
类别 |
序号 |
良好行为 |
分值 |
备注 |
|
Ⅰ类 |
1 |
项目获得国家“广厦奖”的。 |
10 |
|
|
2 |
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质量奖项的。 |
10 |
||
|
3 |
项目获得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 |
8 |
||
|
4 |
在我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实施预制装配率50%以上、成品住房比例60%以上且采用装配化装修的,每一项目加一次。 |
5 |
||
|
5 |
项目建设过程中,物业服务获得省市级荣誉的。 |
5 |
||
|
6 |
房地产企业取得一级开发资质等级。 |
5 |
||
|
7 |
进入全省房地产业五十强的评选。 |
5 |
||
|
8 |
在我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 |
5 |
||
|
9 |
建设项目获得省标准化星级工地的。 |
5 |
||
|
10 |
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内容齐全规范,宣传真实有效,半年内无交易违规行为投诉或投诉被认定无效的。 |
5 |
||
|
11 |
商品房预售款按规定缴入监管账户,并且用于本项目建设的。 |
5 |
||
|
12 |
对照《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建设项目达到园林式居住区标准。 |
5 |
||
|
13 |
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受到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
5 |
||
|
14 |
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良好的。 |
5 |
||
|
15 |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积极履行扬尘管控职责,被相关行政部门表扬的。 |
5 |
||
|
16 |
项目交付平稳业主无重大信访问题的。 |
5 |
||
|
17 |
响应政府号召,积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倡议落实慈善捐款。 |
5 |
||
|
18 |
积极投身城市建设,开展各类活动,做出贡献的。 |
5 |
||
|
19 |
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秩序良好,积极配合配合主管部门工作的。 |
5 |
||
|
Ⅱ类 |
1 |
受不可抗力影响仍能按期交付或提前交付的。 |
3 |
|
|
2 |
在我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 |
3 |
||
|
3 |
建设项目获得市级标准化文明(绿色施工)工地的企业。 |
3 |
||
|
4 |
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
3 |
||
|
5 |
项目设计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 |
3 |
||
|
6 |
项目获得镇江市“金山杯”优质工程奖的。 |
3 |
||
|
7 |
主动与公积金中心对接,积极配合做好公积金政策宣传、服务工作,按合作协议要求及时落实不动产抵押权证的。 |
3 |
||
|
8 |
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连续二年以上无安全事故。 |
3 |
||
|
9 |
承办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的观摩交流会,有指引和示范作用的。 |
3 |
||
|
10 |
项目交付后在项目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布局平面图。 |
3 |
||
|
11 |
被税务部门评为优秀纳税单位的。 |
3 |
||
|
Ⅲ类 |
1 |
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受到质量安全等监督机构通报表扬的。 |
1 |
|
|
2 |
及时填报企业、项目数据库和信用信息,积极配合做好信用评价工作的。 |
1 |
||
|
Ⅳ类 |
1 |
其他可以加分的行为。 |
1-10 |
|
|
总分 |
||||
镇江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品牌) (不良行为)
|
类别 |
序号 |
不良行为 |
分值 |
备注 |
|
Ⅰ类 |
1 |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
-5 |
|
|
2 |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法发包的。 |
-5 |
||
|
3 |
因开发企业原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或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
-5 |
||
|
4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质监、安监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5 |
||
|
5 |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 |
-5 |
||
|
6 |
被主流官方媒体曝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
-5 |
||
|
7 |
未落实雨污分流体制,且经多次整改后仍不到位的。 |
-5 |
||
|
8 |
擅自修改排水及海绵设计或未按既定方案落实的。 |
-5 |
||
|
9 |
签订商品房网签合同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入账低于最低缴款比例。 |
-5 |
||
|
10 |
已预售的建设项目违反合同约定时间,延迟交付使用六个月以上的。 |
-5 |
||
|
11 |
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 |
-5 |
||
|
12 |
未按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 |
-5 |
||
|
13 |
未按规定履行物业承接查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
-5 |
||
|
14 |
拒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对引发的纠纷处置不力的,引发群访群诉的。 |
-5 |
||
|
15 |
资质证书过期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5 |
||
|
16 |
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发布虚假广告,或作欺骗性、误导性宣传,被投诉查实的。 |
-5 |
||
|
17 |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限制、阻挠、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
-5 |
||
|
Ⅱ类 |
1 |
已预售的建设项目违反合同约定时间,延迟交付使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 |
-3 |
|
|
2 |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缺失,不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 |
-3 |
||
|
3 |
全装修住宅工程未严格执行材料样板、工艺样板、交付样板制度。 |
-3 |
||
|
4 |
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理活动。 |
-3 |
||
|
5 |
未按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未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的。 |
-3 |
||
|
6 |
未按规定流程和要求处置车位、车库的。 |
-3 |
||
|
7 |
未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
-3 |
||
|
8 |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植物选择、品种数量、配置方式不符合《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现场感观不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且拒不整改。 |
-3 |
||
|
9 |
拒不配合监察支队处理因工程建设引发的违法行为。 |
-3 |
||
|
10 |
委托没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未征求业主意见,强制性要求代办不动产权证的。 |
-3 |
||
|
11 |
不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预售款,私下签订购房协议,不进入监管账户的。 |
-3 |
||
|
12 |
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的项目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注明的交付之日起7个月以内,未落实不动产抵押权证的。 |
-3 |
||
|
Ⅲ类 |
1 |
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 |
-1 |
|
|
2 |
已预售的建设项目违反合同约定时间,延迟交付使用三个月以内的。 |
-1 |
||
|
3 |
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的。 |
-1 |
||
|
4 |
不及时、如实填报企业项目数据库或信用信息,不积极配合做好信用评价工作的。 |
-1 |
||
|
5 |
不按时填报月度统计报表。 |
-1 |
||
|
6 |
有其他销售行为投诉经查实的。 |
-1 |
||
|
7 |
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人工费用支付方式和周期,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后,未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
-1 |
||
|
8 |
PC构件、节能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
-1 |
||
|
9 |
未按绿色建筑暨建筑产业化技术方案指标落实的。 |
-1 |
||
|
10 |
其他需要扣分的行为。 |
-1 |
||
|
Ⅳ类 |
1 |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
-3 |
|
|
总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