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住建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结)算的内审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8月6日
镇江市住建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
竣工决(结)算的内审管理规定(试行)
为切实履行市住建系统内部审计职能,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强化对外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部门职责的通知》(镇政办发〔2019〕101号)及《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部审计制度》(镇政建〔2021〕110号)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内审,是指市住建局内审部门运用专业性手段,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合理)性的内部审计行为。
第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住建系统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项目竣工决(结)算的内审业务由市住建局审计处(以下简称“局审计处”)按照《镇江市住建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办法(试行)》(镇政建〔2021〕112号)确定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协审机构”)进行。协审机构,项目责任主体(市住建系统下属单位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以下统称“责任主体”)及内审工作相关单位应遵守本操作规程。
第四条内审范围
内审范围为由市住建局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概算2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及局属单位自筹资金1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五条内审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征收(拆迁)、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集中组织建设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其他。
第六条内审方式
(一)对项目竣工决(结)算环节进行专项审核;
(二)其他方式。
第七条内审程序
(一)确定内审项目。项目责任主体向局审计处报送年度计划报审项目清单。局审计处确定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形成项目审计结论。局审计处按计划实施内审,协审机构形成审计初步结论,在征求项目责任主体对审计初步结论的意见基础上出具协审报告,由局审计处形成项目审计结论。
(三)项目审计结论执行。要求项目责任主体对内审发现问题严格按照审计结论进行整改。
第八条局审计处负责对住建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结)算内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市住建系统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统筹管理市住建系统内部审计业务;
(二)确定并执行内部审计计划,依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附件1),对项目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负责协调协审机构与项目责任主体等方面的关系;
(四)对不按规定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不配合或阻挠局审计处工作的参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局相关部门反馈其行为,由相关部门视情形依法、合规对参建单位记录不良行为,并进行信用扣分;
(五)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协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该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六)加强对协审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考核办法参照《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镇江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审计工作考核办法》(镇财办〔2021〕11号);
(七)对协审机构与项目责任主体或其他参建单位的争议组织协调和处理;
(八)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市住建局批准,局审计处、协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透露或公开审计项目的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责任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九条项目责任主体在竣工决(结)算内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内部审计通知书(附件3)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审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材料,应及时提供审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配合协审机构开展工作;
(四)对协审机构出具的审计初步结论中涉及项目责任主体的内容,自收到结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影响协审报告及审计结论的生效;
(五)根据项目审计结论中列举的审计发现问题及建议,在限期内执行和整改。
第十条协审机构在竣工决(结)算内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市住建局委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出具协审报告,并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审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市住建局同意;
(三)及时向市住建局报告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管理审计档案;
(五)未经市住建局批准,协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透露或公开审计项目的情况;
(六)不得向项目责任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七)协审机构审计人员要求:
1.应配备与项目实际相匹配的专业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项目负责人、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2.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3.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证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对保密项目的审计,审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5.实行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项目由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协审机构在确定审计人员时,审计人员应签署声明书(附件9)并报送至局审计处。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