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部审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6日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建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制机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住建系统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范、准则,结合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处(以下简称局审计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本单位党组织、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局审计处具体负责我局及局属各单位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工作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局审计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审计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修改我局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对局属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局属各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项目等进行审计;
(四)对局属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局属各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局属各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局属各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局属单位自筹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报局审计处统一审计;
(十)会同局属相关单位及部门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十一)对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办理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三)组织实施局主要行政领导授权批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报告,经同意作出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建议;
(十)对表现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局审计处依照国家和省内部审计有关规定、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局审计处对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经审计认定的整改结果归入被审计人员档案。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由局审计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项目、审计事项及时归档。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十五条 局审计处按照要求向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等情况。每年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统计报表、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向住建、审计或财政等有权机关提出申诉,有权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90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局审计处将依法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 加强与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被审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主要行政领导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省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主要行政领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省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11月16日印发的《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部审计制度》(镇政建〔2016〕2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