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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3/30 1.6w 阅读 101 点赞

各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89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范管产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安〔2020〕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1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勤范围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劳务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包括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员等八大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员、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含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规模以上建筑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应当采用人脸识别方式进行考勤。

二、工作要求

1.现场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应符合《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4﹞70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5号公告)。

2.管理人员在开工前或阶段性进场前通过《镇江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验证二代身份证进行实名制登记,录入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岗位名称、注册证书等),由项目部实名制管理人员统一采集录入,施工、监理合同归集管理人员无需录入,由合同归集系统自动导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3.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试行)》(建市﹝2019﹞1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118号)要求,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企业总监每月考勤记录不得低于70%。

4.各施工、监理企业应督促项目管理机构及时将现场管理人员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对每月考勤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整改。

三、监管要求

1.各地区建管部门负责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及综合检查中,应对照《中标通知书》、市实名制管理平台,扫描合同信息归集二维码核对考勤人员信息,并对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人证相符、在岗考勤等情况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移交行政处罚等措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城建监察执法等机构也应在巡查、检查工作中加强对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督查。

2.市住建局将根据《镇江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记录,定期对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考勤情况进行通报预警,对纳入预警后仍未整改项目,将限制省、市标准化文明工地申报,并扣减企业信用分。

3.申请市级以上标准化文明工地项目,属地建管机构应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检查项目经理考勤情况,连续两个月考勤率不合格项目不得申报。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