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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3/30 9.3k 阅读 517 点赞

各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平台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30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平台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使用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简称省执法平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业务管理平台使用管理规则》(试行)以及《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平台应用工作考核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部门处理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所有案件(含上级转办、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检查发现、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均应当通过省执法平台登记、办理,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条市城建监察支队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省执法平台使用管理工作,并明确专人担任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账号授权、运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专人担任业务管理员,负责接收上级通知文件、交办案件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各行业监管处室(单位)要按照依法行政联动执法工作要求,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工作。对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线索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应当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执法平台移送市城建监察支队处理。

第五条市城建监察支队对各行业监管处室(单位)移送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全部通过省执法平台依法处理。

第六条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行政执法负责人、市城建监察支队执法人员、法规处及行业监管处室(单位)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系统使用人)应当在取得相应授权后,方可使用操作省执法平台。

第七条省执法平台使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工作经历等信息应按照要求完整录入省执法平台。

省执法平台使用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

第八条市城建监察支队应当常态化使用省执法平台,信息管理员每周登录不少于1次,行政执法人员每周登录不少于2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省执法平台工作动态栏目、通知公告栏目信息发布后10日内进行浏览。

第九条市城建监察支队应当按要求通过省执法平台报送工作动态宣传信息、行政执法月度报表、临时报表等,报送要及时、准确。

第十条市城建监察支队应当通过省执法平台加强对举报投诉受理、立(销)案、领域类型、处理结果等数据的统计分析,实现对案件信息预警研判和办案质量分析、研判等应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