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经研究,决定2020年10月中旬起至10月底,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检查内容
1. 是否按照办理预售许可证时确定的销售方式进行销售,委托代理销售的,代理机构是否取得市住建局备案证书,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权限;
2.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是否存在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3. 是否存在未按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4. 是否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等霸王条款;
5. 是否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 是否存在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检查内容
1.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收取佣金;
2. 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是否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并在销售场所现场公示;
3. 是否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4. 是否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5. 是否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6. 是否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三、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共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20年9月21日至10月8日)。各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表》,待检查时由检查组一并带走存档。
(二)检查阶段(2020年10月12日至10月22日)。企业自查结束后,检查组将按上述检查内容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三)复查阶段(2020年10月25日至10月31日)。检查组将对各开发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四、检查方案
(一)检查安排。各市住建部门、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丹徒区住建局自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二)人员组成。由市住建局牵头,京口区和润州区(含高新区)住建部门各抽派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组成现场联合检查组,对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交叉检查;各市住建部门、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丹徒住建局结合实际情况,成立检查组,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三)时间安排。市区自10月12日至10月22日开展现场检查,各辖市自行安排时间。11月10日前,各市、区住建部门将专项行动总结和查处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报市住建局。11月20日前完成全市房地产市场检查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切实履责。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检查工作,细化任务,明确措施,落实监管职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全面排查、精准打击。各市、区住建部门要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上报典型案例。
(二)从严查处,强化问责。对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对开展整治行动不力、人民群众投诉较多、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地方,要加大督查力度。
(三)标本兼治,长效管理。要坚持整顿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与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房地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