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征收实施单位,各有关局属单位、机关处室:
为加强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规范房屋征收实施行为,根据《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征收实施单位是指承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且专门从事该工作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市住建局为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业指导监督部门,具体工作由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负责,区房屋征收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工作,并对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
三、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单位人员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把好人员准入关,规范人员工作行为。建立健全人员、财务、档案、协议审核、统计信息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综合工作水平。
四、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委托征收协议,明确征收项目范围、征收工作事项、征收工作经费、双方工作职责、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五、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1. 组织实施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在项目属地区政府组织领导下,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工作;
2. 负责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履行、旧房交接、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办理旧房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注销、配合征收评估机构评估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各项工作;
3. 与房屋征收部门共同完成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论证和评估机构选择等相关工作;
4. 定期向房屋征收部门报送房屋征收工作进度和征收资金使用情况,提交已审核的征收补偿协议及征收补偿明细汇总表;
5. 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负责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信访接待和矛盾调处工作;
6. 委托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较高的业务工作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负责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项目评估机构、项目评审单位、项目所在地基层组织的各项协调对接工作。
七、征收实施单位严格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减补偿内容。
八、征收实施单位严格执行“亮底征收十公开”操作标准,依法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加强对房屋征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九、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会同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责令立即整改并实行记分,累计记分结果与暂停征收业务承接挂钩。
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1分:
1. 开展征收补偿工作时未佩戴上岗证的;
2. 未送达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不依据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商谈签约的;
3. 未使用征收补偿协议格式文本或者签订空白协议的;
4. 无故未将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交付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
5.在项目现场未按规定公布征收补偿相关信息的。
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2分:
1. 违反规定确定选房证序号的;
2. 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故意压低补偿标准,造成不良影响的;
3. 未经审批支付补偿款的;
4. 未取得上岗证的工作人员入户商谈的;
5. 对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区房屋征收部门要求依法处理的信访、投诉拒不处理或拖延处理,未按要求反馈处理情况的。
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3分:
1.因工作人员责任,与被征收人发生争吵、打斗等过激行为,对被征收人造成伤害的;
2. 因单位责任,造成重大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的;
3. 使用社会闲杂人员参与房屋征收,有胁迫、殴打、侮辱被征收人的事实情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 发生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办理交房手续拆除房屋,或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法履行等情况,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5. 实施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后果的。
十、上述情形累计记分满6分的,自满6分当日起3个月内暂停承接新的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公示的项目除外),满6分以外的余数部分不清零,继续滚动,之后每满6分的,暂停期限再次计算3个月。上一次暂停期限未到期的,与下一次暂停期限累计执行。
十一、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会同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现场巡查、抽查、投诉举报核查或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征收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
十二、征收实施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完成变更登记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 11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