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6〕44号)、《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镇政建〔2017〕102号)文件精神,推进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要求,切实推进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我局相关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我市住建领域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审查对象
我局制定的市场准入、建筑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包括:
1.我局自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2.我局代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或代拟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3.我局代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或代拟的政策措施。
三、审查程序
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
(一)我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处室和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将文件草案及书面审查意见报法规处备案;
(二)我局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或代拟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各处室和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将文件草案及书面审查意见报法规处复核,由法规处组织法律顾问研究提出意见后,最终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一起报市政府审议;
(三)我局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或代拟的政策措施。由各处室和单位负责在起草过程中进行自我审查,相关书面审查结论随文件一起报市政府签发,文件正式文稿及书面审查意见报法规处备案。
四、审查方式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镇政建〔2017〕102号)中确定的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将适时成立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推进。
(二)严格审查增量。各处室和单位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
(三)做好政策解读。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我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异议时,各处室和单位要积极应对,做好相关投诉应答工作。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出台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的,引起相应责任后果由相关处室和单位自行承担。
附件:市住建局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