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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5/05 1.8w 阅读 414 点赞

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质监站、市建管处(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全面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安全状况,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苏建质安〔2017〕179号),我市制定了《镇江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6日


镇江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监理企业落实监理责任、从业人员依法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控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苏建质安〔2017〕17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监理报告分为四种形式:日常联络、例行月报、专项报告、监理急报。

(一)日常联络

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人与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人员之间就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信息沟通。在项目开工后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的同时,建立起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进行日常沟通。

(二)例行月报

 例行月报是指监理企业施工现场监理部(以下简称监理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每月定期向项目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提交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

2.项目保证工程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检查情况、项目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管控及工程实体安全检查情况、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扬尘管控情况;

3.项目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条件检查情况和项目施工现场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管控检查情况。

(三)专项报告

  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向监督机构就重要分部工程验收、预警隐患等实施情况报送专题报告。专题报告的事项包括《工程暂停令》以及工程开(复)工、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和关键节点实施的时间信息。《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由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及时向监督机构报送,工程开(复)工、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和关键节点实施前3日,总监理工程师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监督机构。关键节点除包括风险较大、风险源集中或工序转换等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还需包括预警隐患处理情况。

(四)监理急报

是指监理部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建筑原材料供应单位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及个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建筑原材料供应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2.施工现场存在监理无法处理,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隐患等问题;

3.施工现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条报告期限

自监理部实施监理活动之日起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经监管部门确认后,终(中)止施工的状态下可不再实施此项目的监理报告。

第五条报告程序

(一)监理报告以监理部为报告主体,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填报、提交监理报告内容。

(二)例行月报

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每月10日前填报上个月的《镇江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月报表》(详见房建项目附表1、市政工程项目附表2),并提交项目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三)专项报告

  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就重要分部工程验收、预警隐患等实施情况报送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的事项包括《工程暂停令》以及工程开(复)工、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和关键节点实施的时间信息。《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由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向监督机构报送,工程开(复)工、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和关键节点实施前3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监督机构。关键节点除包括风险较大、风险源集中或工序转换等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还需包括预警隐患处理情况。

(四)监理急报

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将紧急、突发事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同时填报《镇江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急报表》(详见附表3),并提交项目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责任追究

(一)监理月报内容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由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督促监理部履职。

(二)监理月报内容的符合率低于85%的,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频次,重点加大对该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监管力度,并依法查处或上报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理月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次数超过3次的,该监理企业将列入镇江市工程监理企业“差别化”管理名单,各级监管部门对其所有在监项目的监理履职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四)监理报告工作情况将纳入镇江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内容。

第七条监理企业工作要求

(一)各监理企业应督促监理部全面落实监理报告工作,加强对监理部履职情况的管控及巡视,定期检查、核实监理部监理报告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有效督促监理部落实监理报告工作责任。

(二)监理报告工作实施项目总监负责制,各监理部应发挥报告主体作用,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工作要求,确保监理报告内容的时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报告内容须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无误后予以提交,监理报告的内容应具有代表性,属于重点关注的内容及事项,不得重复罗列报告一般常规事务性内容及事项,不得发生迟报、瞒报、假报、拒报等情形。

第八条监管部门工作要求

(一)监管部门应建立监理急报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监理急报内容,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和人员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二)监管部门应结合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抽查监理报告工作内容,分析和处理监理月报表中反映的问题,适时调整监督重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理月报内容抽查、核查工作。

(三)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管力度;对发现监理部存在迟报、瞒报、假报、拒报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监理企业进行处罚,并按规定上报监理企业和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

(四)监管部门应认真开展抽查、核查,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监理企业除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报告职责外,还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职责。建设工程项目依法未委托监理单位的,由建设单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参照本办法报告项目质量安全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则自2019年5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1.镇江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月报表(房屋建筑工程)

2.镇江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月报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镇江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急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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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