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根据《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8〕6号),结合镇江市市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市区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标准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按照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未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40元/平方米交存;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50元/平方米交存;独立别墅按照40元/平方米交存。
二、执行范围
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
三、执行时间
2019年 3月1日起,新办理维修资金交存的物业管理区域,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时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标准执行。2019年 3月 1日前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房屋产权首次登记的,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和标准仍然按照原有方式和标准执行。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