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
信息公开信息公开部门文件

关于调整市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2019/02/18 1.9w 阅读 146 点赞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根据《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8〕6号),结合镇江市市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市区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标准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按照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未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40元/平方米交存;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50元/平方米交存;独立别墅按照40元/平方米交存。

二、执行范围

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

三、执行时间

2019年 3月1日起,新办理维修资金交存的物业管理区域,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时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标准执行。2019年 3月 1日前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房屋产权首次登记的,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和标准仍然按照原有方式和标准执行。

2019年2月1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