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市(区)信用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和谐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镇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镇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级标准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11日
镇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房地产行业诚信意识,进一步规范行业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京口区、润州区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本市开发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纳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推送省级、国家级信用平台,实现共享应用,并按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
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开发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信用管理实行诚信激励、失信警示、失信处罚和社会信用监督。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省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等方式。
开发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录入、申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建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采集、录入。企业可以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录入、申报,市住建局审核。
第八条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包括开发企业的经营业绩、违法行为、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存在问题等与诚信有关的记录,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信息除外。
第九条项目开发涉及的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工程建设、物业配套、行政审批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质监、安监、监察、审图及招标、房屋登记等单位,应及时将在管理中确认的开发企业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应定期将当地国土、规划、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金融等机构通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库。
开发企业应及时录入企业动态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住建局可对开发企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第十条 市住建局应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开发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录入、申报企业信用信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核定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根据开发企业信用分值评定。
企业信用分值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开发企业基础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的,其信用基本分70分。
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为五星级、得分在80至90分为四星级、得分在70至80分为三星级、得分在60至70分为警告、得分在60分以下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评级按照《镇江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见附件)进行。
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
第十三条市住建局可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镇江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市住建局核定,并同时报送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实行动态管理,信息随时更新。
开发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等级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述材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述材料一个月内进行查证处理,查证申述事项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五章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六条市住建局定期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级情况抄报省住建厅,同时抄送市国土、规划、税务、工商、法院以及人民银行等部门,作为各部门日常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级情况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要定期将外地来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情况转至开发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适时将企业信用纳入到日常工作当中,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企业实行诚信激励、失信警示和处罚。
对诚信的企业,在行政服务方面提供绿色通道,重点扶持;在资质升级、工程报建、工程监管方面予以支持;按照《镇江市区商品房预销售款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对不可预见性支出监管比例,实行信用等级差别化监管。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开发行业的各类评选,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对有失信行为的企业,由市住建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列入重点监督和检查对象,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及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办理进行严格管理和审查,并可视情况作出处理,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媒体曝光、暂停销售等。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整改不积极的,视情节并对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将作为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储存于开发企业信息中。
第六章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市级信用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要求,将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推送给政府各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企业失信信息归集、报送主要项目内容包括失信房地产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失信事由、处罚机关、处罚日期、失信等级、有效期(失信主体为个人的还需提供相对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信企业,相关部门根据《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实施联合惩戒。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评定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企业的不良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开发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当地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镇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良好行为)
| 类别 |
序号 |
良好行为 |
分值 |
信息记录 |
自评分值 |
终评分值 |
| Ⅰ类 |
1 |
获得专业评级机构AAA级信用等级或同等信用等级企业 |
5 |
|||
| 2 |
项目获得国家“广厦奖”的 |
5 |
||||
| 3 |
项目获得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 |
5 |
||||
| 4 |
住宅性能认定获得评级机构AAA级标准的 |
5 |
||||
| 5 |
获得省房地产业50强称号的企业 |
5 |
||||
| 6 |
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或运行标识的企业 |
5 |
||||
| 7 |
住宅产业预制装配率达到50%以上项目 |
5 |
||||
| 8 |
新开发项目住宅成品化比例达到50%以上 |
5 |
||||
| Ⅱ类 |
1 |
获得省级行政机关表彰或相关奖项 |
3 |
|||
| 2 |
项目获得江苏省“康居示范工程”的 |
3 |
||||
| 3 |
住宅性能认定获得评级机构AA级标准的项目 |
3 |
||||
| 4 |
获得专业评级机构AA级信用等级或同等信用等级企业 |
3 |
||||
| 5 |
建设项目获得省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的企业 |
3 |
||||
| 6 |
建设项目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
3 |
||||
| 7 |
住宅产业预制装配率达到40%以上项目 |
3 |
||||
| 8 |
新开发项目住宅成品化比例达到40%以上 |
3 |
||||
| Ⅲ类 |
1 |
建设项目获得市级行政机关表彰或相关奖项 |
1 |
|||
| 2 |
住宅性能认定获得评级机构A级标准的项目 |
1 |
||||
| 3 |
获得专业评级机构A级信用等级或同等信用等级企业 |
1 |
||||
| 4 |
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大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的企业 |
1 |
||||
| 5 |
住宅产业预制装配率达到30%以上 |
1 |
||||
| 6 |
新开发项目住宅成品化比例达到30%以上 |
1 |
||||
| 7 |
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连续二年以上无安全事故 |
1 |
||||
| 8 |
及时填报企业、项目数据库和信用信息,积极配合做好信用评价工作的企业 |
1 |
||||
| 9 |
建设项目获得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的企业 |
1 |
||||
| 10 |
其他可以加分的行为 |
1 |
||||
| 总分 |
||||||
镇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级标准(不良行为)
| 类别 |
序号 |
不良行为 |
分值 |
信息记录 |
自评分值 |
终评分值 |
| Ⅰ类 |
1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10 |
|||
| 2 |
签订商品房网签合同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入账为0的 |
-5 |
||||
| 3 |
接到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通知后,拒不停工改正的 |
-5 |
||||
| 4 |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
-5 |
||||
| 5 |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
-5 |
||||
| 6 |
未符合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擅自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
-5 |
||||
| 7 |
以伪造证书及相关文件等手段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手续的 |
-5 |
||||
| 8 |
因开发企业原因引发群体事件或上访,影响恶劣的 |
-5 |
||||
| 9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5 |
||||
| 10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质监、安监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
-5 |
||||
| 11 |
已预售的建设项目违反合同约定时间,延迟交付使用六个月以上的 |
-5 |
||||
| 12 |
未按照规定配建应由开发企业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的 |
-5 |
||||
| 13 |
未如期归还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 |
-5 |
||||
| Ⅱ类 |
1 |
已预售的建设项目违反合同约定时间,延迟交付使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 |
-3 |
|||
| 2 |
开发经营过程中,出现纠纷,未依法及时解决,且不服从主管部门协调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
-3 |
||||
| 3 |
未按规定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 |
-3 |
||||
| 4 |
资质证书过期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3 |
||||
| Ⅲ类 |
1 |
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 |
-1 |
|||
| 2 |
已预售的建设项目违反合同约定时间,延迟交付使用三个月以内的 |
-1 |
||||
| 3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
-1 |
||||
| 4 |
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 |
-1 |
||||
| 5 |
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或者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 |
-1 |
||||
| 6 |
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发布虚假广告,或作欺骗性、误导性宣传,被投诉查实的 |
-1 |
||||
| 7 |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约定条款对买卖人显失公平的 |
-1 |
||||
| 8 |
委托没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销售人员未取得上岗证书进行商品房销售的 |
-1 |
||||
| 9 |
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的或提供的两书信息不完整的 |
-1 |
||||
| 10 |
在售楼现场,未按“江苏省商品房销售现场规范化标准”进行公示的 |
-1 |
||||
| 11 |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1 |
||||
| 12 |
不及时、如实填报企业、项目数据库或信用信息,不积极配合做好信用评价工作的 |
-1 |
||||
| 13 |
不按时填报月度统计报表,一年内每发生一例扣减一次 |
-1 |
||||
| 14 |
因投诉不及时处理,每发生一例扣减一次 |
-1 |
||||
| ⅳ类 |
1 |
批准销售一个月后,预售资金进入监管帐户小于40%(含40%) |
-1 |
|||
| 2 |
其他需要扣分的行为,酌情扣减 |
|||||
| 总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