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建〔2018〕23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市区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经纪机构违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8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
二、检查内容
(一)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发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二)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为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四)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三、组织安排
1.企业自查
10月20日至10月25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经纪机构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自查情况于10月31日前报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2.现场检查
11月1日至11月20日,我局根据《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联合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现场检查。
3.反馈通报
11月21日至11月30日,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对本次专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并反馈给其他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通报。
四、相关措施
对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市住建、工商、物价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将采取下列措施,依法严肃查处:
1. 书面警示
2. 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3. 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4.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5. 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不正当经营行为需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将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镇江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检查表(一)
2、镇江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检查表(二)
3、镇江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检查表(三)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