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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07/03 3.4k 阅读 400 点赞

各辖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意识,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将对市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信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管理范围

信用管理执行的范围是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并在我局备案的市区中介机构。市住建局结合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对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信用管理考核工作。

二、信用管理的构成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1.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

2.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等,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形成的信用信息。

三、信用管理评分标准

1.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分值评定,中介机构信用分值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中介机构基础信息基本分为70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2. 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为五星级、得分在80至90分为四星级、得分在70至80分为三星级、得分在60至70分给予警告、得分在60分以下列入信用黑名单。

四、信用等级应用

信用等级由市住建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更新。

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

附件:《镇江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级标准》

2018年7月4日


附件:

《镇江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级标准》

每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基础分70分,分支机构加、减分与总部统一核算。

《镇江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分标准》(不良信用)

序号

信用信息内容

扣分分值

1

不按规定办理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变更手续,或不按规定进行中介机构年检。

2

2

不按规定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2(每个未备案的分支机构)

3

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正常离职时,扣押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的资格证、执业证(注册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2

4

违反执行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的意愿,无正当理由随意变更经纪业务执行人。

2

5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

2

6

拒绝或未以适当方式提醒服务对象有权选择使用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文本。

2

7

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时,未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

8

出现违反职业道德情节较轻微的行为,并造成投诉的。

2

9

每年末,提供经纪服务综合评价<3分,≥2分

2

10

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收费标准等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

3

11

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受托的经纪服务业务转托给其他经纪服务机构。

3

12

违反委托人意愿,无正当理由变更经纪业务执行人。

3

13

提供关联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3

14

违反当事人意愿,强行带客看房。

3

15

不按有关部门要求规定组织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

3

16

聘用或指派未取得执业证(注册证)的人员、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或已在其他经纪机构注册登记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

3

17

未与客户签订书面经纪服务合同。

3

18

不按规定或不按时报送业务统计报表。

3

19

违反规定发布房源、客源广告。

5

20

交易未成,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或其他资料。

5

21

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时,未按规定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报送租赁信息。

5

22

违反当事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

5

23

违反物价规定多收费、乱收费。

5

24

对交易双方施加不当影响,诱使其签订合同。

5

25

对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行为不予配合。

5

26

未建立和健全业务台帐制度。

5

27

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逃税避税。

5

28

收取服务报酬不出具发票。

5

29

违反职业道德情节较严重的行为,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5

30

每年末,提供经纪服务综合评价<2分,≥1分。

5

31

未经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房屋。

8

32

未对出售人、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房地产权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或者查验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未能查明真实情况,给承购人、承租人造成损失。

8

33

在协助委托人办理资金托管、办理权属过户登记等手续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造成委托人损失。

8

34

故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8

35

违反交易资金监管规定,擅自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数额较小的。

8

36

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

8

37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裁决、行政决定。

10

38

发生集体投诉,经纪机构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妥善处理。

10

39

每年末,提供经纪服务综合评价≤1分。

10

40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地产转让人的资格、房地产产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瑕疵,仍然接受委托代理转让、租赁房地产。

10

41

接受委托代理销售、租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10

42

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损害行业风气和行业声誉、利益的。

20

43

向客户或其他人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20

44

违反交易资金监管规定,擅自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数额较大的。

20

45

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列入“严重失信”信用等级,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6

就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交易经纪服务。

47

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48

非法获取房屋差价。

49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50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

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52

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手续进行房地产经纪经营活动的。

53

连续两年被列为失信警告对象的。

54

企业法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5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镇江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良好信用)

序号

信用信息内容

加分分值

基本信息

1

年度检查时,考察总部存续情况,续存则加分。

5

良好信用信息标准

1

获得银行A级以上信用等级认定、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市级以上著名商标等企业信用认定及质量体系认证记录。

10

2

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表彰。

10

3

按公司的业务成交量和缴税情况酌情加分。

5至10分

4

每年末,提供经纪服务综合评价=5分;

10

5

每年末,提供经纪服务综合评价<5分,≥4分

5

6

每年末,提供经纪服务综合评价<4分,≥3分

3

7

经纪机构配合政府完成重大、特殊或紧急工作,获得政府好评的。

10

8

向政府提出可行性建议,对政府决策起到作用,获得政府表彰的

10

9

扶贫、捐款等履行社会责任的。

10

10

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受到群众点名感谢、表扬或政府好评的。

10

11

其他视情况可以加分的行为。

视情况。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