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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建筑施工领域今冬明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2017/11/23 1.2w 阅读 329 点赞

各辖市住建局,丹徒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消委会《关于印发2017年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消委〔2017〕5号)和11月9日省、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18年全国“两会”结束在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开展今冬明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将《全市建筑施工领域今冬明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4日


全市建筑施工领域今冬明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地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责任,提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公共安全的系列重要讲话要求,大力宣贯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参建各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督部门监管责任,督促各参建主体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电气火灾隐患排查,规范集中生活住宿区用火用电管理,加强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切实督促整改一批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较大火灾,确保全市建设领域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二、整治对象

全市在建工程施工作业区、员工集中生活住宿区和材料存放仓库等易发生火灾区域;在建工程不按设计图纸施工,违规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

三、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如下内容:

1、临时用房特别是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为A级不燃材料。

2、临时用电管理和临时用房电器线路敷设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是否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是否按规定用火、用气、用油。

3、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

4、施工单位是否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是否存在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

四、整治步骤

共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1月30日前)

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并采取下发通知、召开会议等方式迅速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全国两会闭幕前)

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站结合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将消防安全纳入检查范围,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施工工地,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场所或部位,应及时通报同级消防部门予以查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住建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镇政建〔2017〕196号)的要求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建立完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和项目要及时责令整改。

(四)总结考评阶段(全国“两会”结束后3日内)。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对建筑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汇总后报送镇江市住建局质安处,在总结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工作班子,迅速行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得到全面落实。镇江市住建局成立建设领域今冬明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施仁新副局长任组长,局质安处处长陈频智、市质监站站长张旭伟、市安监站站长倪国华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调度指挥。

(二)依法严格整治。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采用“四不两直”的方法开展监督检查,堵塞工作漏洞,确保整治工作落地见效。

(三)积极开展宣传。要广泛发动新闻媒体单位参与报道专项整治活动,大力宣贯《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定期曝光典型案例,采取播放教育片、实地培训、发放手册等方式加强宣贯,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建立长效机制。建立源头管控机制,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条件纳入办理安监手续现场踏勘审查内容,要建立工作考评机制,与文明工地创建相挂钩,对消防安全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工地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联系人:王晓文,电话:85589811,邮箱:wxw9811@qq.com。

附件:《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摘要


附件: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九)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