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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2017/11/24 7.2k 阅读 142 点赞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市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5日

市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局和其它行政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本局在自身职权范围内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本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局法制机构审核。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第七条法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核意见,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

第八条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末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