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市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5日
市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局和其它行政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本局在自身职权范围内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本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局法制机构审核。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第七条法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核意见,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
第八条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末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