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推进物业服务水平整体提升,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照《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镇政建〔2017〕210号)具体标准,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度市级示范物业物业管理项目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方式
评价活动采取企业自愿申报,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预评和市住建局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二、评价程序
对照《镇江市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试行)》,物业服务企业对拟申报物业管理项目进行自评;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愿申报的项目进行预评价,对评价达到85分以上的物业管理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我局;我局将组织专家组对各辖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评价。对符合市级示范的物业管理项目,授予“2017年度镇江市(居住或公共)物业服务示范项目。”
三、评价时间
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预评价的基础上,于11月3日前将推荐意见、评价申报表等材料报我局物管处,我局将组织专家组对各辖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评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相关要求
1. 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要通知到本辖区内各物业服务企业,确保各企业能公平公正参与。
2. 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自愿申报的项目要对照标准、严格预评,确保项目过硬、材料真实,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搞形式主义。要通过服务质量评价,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物业企业提升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3. 严格评价工作纪律。本次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价工作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严禁参加企业宴请,严禁收受企业的礼品、礼金等任何物品。
(《镇江市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试行)》及申报表请登录市住建局网站下载)
联系人:夏保华联系电话:85581876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