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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使用鹅卵石、机制砂、海砂生产预拌混凝土的通知

2017/05/25 1.9w 阅读 377 点赞

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部分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来源不明的鹅卵石、机制砂及海砂生产预拌混凝土。鹅卵石表面光滑,与浆液不易形成包裹,机制砂颗粒细度模数较大并含有一定量石粉;来源不明的鹅卵石、机制砂及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规定,严重影响混凝土的耐久性,一旦用于建设工程,直接影响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省质监总站《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苏建质监〔2016〕13号)要求,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严禁使用鹅卵石、机制砂及海砂生产预拌混凝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购砂石料时,必须要求销售方出具砂石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将上述证明资料存档备查。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选择合格砂、石料,按进场批次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定期(建议每半年)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外加剂等其他原材料的管理,确保原材料全部合格,从源头上控制好预拌混凝土质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检查预拌混凝土。对检查不合格的原材料必须清退;对检查不合格并已使用到建筑工程上的,须责令处理,并由监理单位及时上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

四、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控,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并存档备查,严格执行见证取样检验制度,确保建设工程使用合格的预拌混凝土。

五、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管,定期检查所辖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同时对建设工程加大巡查、抽测力度,一经发现使用鹅卵石、机制砂及海砂等生产预拌混凝土,必须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7年5月2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