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机构:
为更好地规范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施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省外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在省住建厅办理进苏承接业务备案手续;市外检测机构应按《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管理的通知》(镇政建[2012]239号)要求,办理进镇备案手续。
二、单位工程的检测业务应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对超出其资质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再行委托。
三、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报监手续时,携建筑材料类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方案至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报备,该工程的见证人员资格应在检测合同中予以授权。
地基基础类检测合同由检测机构通过《江苏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上报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查阅。
四、同一工程不同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的,所有检测合同应分别上报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须将检测合同中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
五、建设单位因故需对委托检测的合同进行变更时,应将变更原因及内容上报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六、对需送至外地检测的检测项目(仅限本市所有检测机构均不具备此类检测能力的),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前应在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登记备查。
七、检测合同未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施工质量评定验收资料。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