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15日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住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15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6〕4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实施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核心要义是保障公平,根本要求是维护竞争,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总体原则,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1.充分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要发挥好政府作用。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2.树立全局观念,统筹兼顾。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统筹考虑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协调好区域发展、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3.细致谋划实施,分步推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工程。要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不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的存量政策。
4.强化审查监督,提高效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领导,成立市住建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处,庄信宽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局法规处、局监察室、局办公室和局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局法规处负责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的牵头协调和核查工作;局监察室负责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的监督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的初审工作;局业务处室负责本处室和业务工作对口基层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审查范围。局发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政策措施;局牵头起草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或处室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报经局法规处核查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5.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或处室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或处室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清理存量。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或处室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一次完整自查,区分类别、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2017年5月15日前,各单位和处室要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对照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细化政策措施清理目录,清理目录报局法规处。2017年9月1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清理结果报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9月底前,审议结果报市公平竞争联席会议。
在清理过程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五)定期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后,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或处室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在评估中发现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修改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和处室要充分认识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按序时进度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加强督促检查。局监察室会将会同局法规处督促检查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随时掌握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处室进行通报批评。
(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守信机制,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