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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镇江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2/19 1.8w 阅读 204 点赞

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规范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及服务水平,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均应办理备案手续。

应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二、备案主体及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日内,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1、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相关计价条款;

2、工程结算审定单;

3、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含工程计价文件);

提供的资料须真实、有效、完整。以上资料中除计价软件格式文件报电子文件,其余均报送原件彩色扫描件。

三、备案方式及流程

采取网络备案的方式,申请备案单位登陆“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按照系统模块要求填写《镇江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见附件1)并上传相关资料。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人员对资料齐全的,符合备案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对备案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其他

1、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市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扬中、丹阳、丹徒、句容、镇江新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市(区)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备案或者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发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有违反国家、省建设工程计价相关规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情况严重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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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