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账户如何开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中标监管银行目录中选定监管银行后,在监管银行内确定一家监管账户开户行,开设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开户行不得开通监管账户的支取现金功能,不得开通除查询和对账功能以外的其他网上银行业务功能。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凭以下材料与监管账户开户行和实施机构签订三方协议: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请表》;
2.POS服务机构出具的《专用POS机确认单》;
3.开发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本项目已发放开发贷款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对象、金额、发放时间等;
4.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5.实施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实施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方协议签订。
(四)市住建局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含监管账户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有效的监管账户信息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申请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更新?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以下材料向实施机构申请节点更新:
1.《工程建设进度申请表》;
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政府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3.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4.实施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实施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建设进度材料审核,并进行现场查勘(其他政府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除外)。材料审核及现场查勘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通过监管系统更新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节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申请拨付监管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拨付监管额度内资金的,通过监管系统填报以下材料:
1.《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
2.收款收据;
3.施工合同;
4.实施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因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已提前支付工程款项,申请拨付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提供已支付工程施工相关单位款项的证明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拨付超出监管额度资金的,通过监管系统填报《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拨付对象可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申请解除监管?
监管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以下材料向实施机构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1.《监管终止申请书》;
2.已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证明材料;
3.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4.实施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实施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监管账户开户行发送解除监管的指令,监管账户开户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监管账户解除监管手续。
五、如何申请资金退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房屋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实施机构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并通过监管系统填报以下材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退款申请表》;
2.合同注销证明及退款凭证;
3.实施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实施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监管账户开户行发送拨付指令,监管账户开户行根据拨付指令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二)发生资金错误存入监管账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以下材料向实施机构申请错误入账资金退款: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退款申请表》;
2. 资金错误入账的证明材料;
3.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4.实施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实施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监管账户开户行发送拨付指令,监管账户开户行根据拨付指令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