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四)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经向镇江市公安局核实,以下人员(详见附件清单)在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后因被判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被吊销、注销了机动车驾驶证,已不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条件。我局依法对上述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进行注销。
现对不再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条件的驾驶员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12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镇江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联系电话:0511-85955815。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