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军:
你于 2025 年 03 月 5 日 10 时 10 分驾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苏LF19933(绿)小型轿车,从滴滴出行平台获取快车订单,订单信息:接单时间2025-03-02 09:46:34,上车时间2025-03-02 09:54:39,下车时间2025-03-02 10:23:11,起讫点是从桃园新村21幢到丹徒区蒲村山头,订单完成时间2025-03-02 10:28:16,订单金额30.9元,驾驶员收益部分由滴滴平台直接打入你在平台的实名账号。另查明你于2021年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所驾驶的苏LF19933(绿)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与滴滴平台签订书面服务协议,与发起订单的乘客不认识;2025年2月18日-2025年3月5日期间,你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并完成网约车订单41单。你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镇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3月5日对你作出警告,罚款叁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字号镇交路执〔2025〕191 号)。证据材料有:当事人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苏LF19933(绿))壹份、平台订单截图壹份、车辆照片(苏LF19933(绿))壹份、询问笔录壹份、现场笔录壹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镇交路执〔2025〕19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3月5日现场向你直接送达,镇交路执〔2025〕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到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你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及决定内容,同时告知你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途径。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就镇交路执〔2025〕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
2025年9月5日我局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镇交路执〔2025〕191号),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通过你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函》上的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上你,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镇交路执〔2025〕19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镇交路执〔2025〕191号)内容如下:

特此公告。
联系人:金芳 联系电话: 0511-85950269
邮编: 212000 联系地址: 镇江市京口区长江路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