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永忠: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镇交路执〔2024〕1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作出了警告、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现本机关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处罚决定》(镇交路执〔2024〕1152号)证据不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撤销。
2025年6月24日本机关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交路执〔2024〕1152号),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该决定书,通过你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函》上的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上你,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交路执〔2024〕115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原《行政处罚决定书》(镇交路执〔2025〕1152号)自本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无效。
如果不服本撤销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