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律法规调整,部分行政处罚事项条款发生变动,现对相应部分行政处罚高频事项的裁量基准予以调整,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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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高频事项自由裁量基准(道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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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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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按照前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初次被查获,持有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在网约车平台注册时间少于1个月,或者从注册之日起至被查获之日止完成订单量少于20单的。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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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初次被查获,持有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为涉案车辆办理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纠正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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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行为初次被查获,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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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行为第二次被查获。 |
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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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行为第三次或以上被查获,或阻挠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暴力抗法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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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轻微 |
首次被查处,并及时改正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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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第二次被查处 |
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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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第三次被查处,或其他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情节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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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其他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情节 |
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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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以下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显著轻微 |
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高频事项清单适用条件的 |
免于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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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不满足免罚条件,违法行为首次或第二次被查获,影响公路畅通,但没有造成车辆拥堵20米以上以及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的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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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行为第三次及以上被查获,影响公路畅通,但没有造成车辆拥堵20米以上以及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的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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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车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拥堵,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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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