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市2019年12月31日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道路运输业户(见附件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所属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依法注销;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经营的无车道路运输业户(见附件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注销。
被注销许可证的道路运输业户及所属车辆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注销上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有异议的,车辆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镇江市交通运输局反映,联系电话:0511-85950269。
特此公告。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