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应急用车日常使用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应急用车及调研接待用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镇车改办发〔2018〕6号),结合局机关相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应急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一、使用事项
应急用车应严格按照使用事项使用,履行网上申请、审批、反馈等程序,做到规范、公开、透明用车。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及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任务。
2.迎接或参加上级领导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调研、检查、考核等应急活动。
3.应急参加市级及以上领导机关(部门、单位)召集的会议和活动。
4.组织或参加招商引资,扶贫帮困等应急活动。
5.因公赴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枢纽的应急接送。
6.领导下基层开展工作调查调研活动。
7.迎接或参加上级领导、机关及省内外党政机关考察团考察、调研等重要接待活动。
8.承办或参加上级安排在镇江组织开展的重大会议、重要活动中的接待活动等。
9.其他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应急。
二、使用要求
应急用车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把关,严禁重用轻管,严禁违规审批,严禁公车私用,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1.公务人员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
不得使用公务用车。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丹徒区、高新区。
2.应当减少应急用车长途行使,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3.应急用车使用,原则上以多人集体合乘使用为主,尽量控制和减少个人单乘使用,节约用车成本,提高使用效率。
4.严禁将应急用车作为工作人员的固定用车,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违规接送工作人员。
5.应急用车使用由局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按照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审批、登记等手续办理程序,以及台账资料留存等工作。不得违规审批,不得未批先用,不得使用而不登记留存资料。
6.应急用车完成任务后,一律回局机关院内停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应急用车停留在外。
7.应急用车的加油、维修、保养、保险,严格按照市级机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三、违规问责
应急用车日常使用管理应该严明责任,严肃问责、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对违规使用应急用车行为执纪不严、查处不力或者包庇护短的;
2.不按照应急用车使用事项使用或不通过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申请、审批安排公务用车的;
3.未经审批或请示,私自使用应急用车的;
4.违规接送工作人员或超出申请车辆使用地域范围用车的;
5.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应急用车或者调研用接待用车的;
6.长期包租车辆使用的;
7.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8.未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私自更换车辆号牌、使用“一车双牌”、拆卸车载终端设备、损坏或涂改、消除公务用车喷涂标识的;
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在办理车辆牌照登记15个工作日内,未落实加装北斗车载终端设备、喷涂公务用车标识的;
10.有其他违反应急用车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纪检、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急用车使用管理、费用开支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并予以通报、处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月10日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