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管理办法》已经6月19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6月19日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2017年6月19日印发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合同管理,维护本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本局名义签订的合同书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书、意向书、承诺函等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三定方案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根据合同性质,可分为采购合同、工程项目合同、咨询服务协议、律师代理协议、保险合同、维修合同等,其中合同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或涉及投资合作的为重大经济合同。涉及招投标的按《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单位的政策及规定程序;
(三)符合单位授权及审批权限的要求;
(四)签约部门或签约人具有本单位认定的签约资格;
(五)合同标的、数量、金额、规格质量要求、期限、交付条件、付款条件、双方责任及违约处罚、保密条款、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生效条件、签订日期、地点等必须明确,并符合单位利益的需要,合同文本不得留白。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处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并对合同签订、履行进行指导,处理合同纠纷与诉讼等。
第二章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
第六条经办处室会同局政策法规处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国家、行业及其他单位的各类标准、合同样本,以及过去管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共同拟定适合本局实际要求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七条经办处室会同局政策法规处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局办公室负责合同文本的流转及保存。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订立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条款应做到内容完备、文字严谨、语义明确。
第九条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业务主办处室应在履行约定的主要义务之前与业务合同方签订合同。
(一)业务主办部门应对合同对方的资质,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记录,审查人签字确认,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作为合同履约管理的重要资料保存。
(二)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无法按签订合同会审程序办理的,应填写《应急项目特别审批表》,由分管领导特别批示,可先执行,后补签合同。
(三)事后,监察室、审计处进行内部检查时,应对重要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关注。
(四)合同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合同签署前应根据本单位有关合同会签流程,由相关部门及人员会签,分管领导审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的授权人员签发。未经正式会签流程的合同文本不得加盖单位印章。
会签人员在审核合同时,发现差错、遗漏、笔误等时,应提出修改意见,返回主办人。
主办部门应认真分析采纳会签意见,及时补充相关材料,与对方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重新修改合同文本。
(一)单位合同签订审批程序
1.部门经办人拟稿
2.部门负责人审核
3.业务相关部门审核会签
4.财务处审核
5.政策法规处审核
6.纪检监察室审核
7.分管局长审核
8.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发
9.办公室盖章
(二)项目合同签订审批程序
1.项目经办人拟稿(对方提供的,经办人先行审核)
2.综合计划处审核
3.财务处审核
4.政策法规处审核
5.监察室审核
6.分管领导审核
7.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签发
8.办公室盖章
第十一条 对于第三条所列的重要合同在订立时,如有必要应经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二条 合同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如需委托他人签署,在签署合同时均应持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人姓名、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由委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 合同的修改
第十三条 草签合同的修改。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只要合同双方认可修改条款即可进行。经办人应将原草签的合同作废,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然后按前述合同的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进行修改时,根据合同修改的内容确定修改方式;
(一)重新签署合同,原合同作废:
(二)签署补充合同,将原合同附在后面;
第十五条 原合同作废时须经办公室作废,加盖作废章,并收回所有合同正本,否则新合同不予办理。新合同的签订按照第三章规定。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后,业务主办部门应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主办部门、财务处、监察室互相之间应保持紧密配合。
第十七条法定代表人的变动不得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合同主办部门负责人、或合同直接承办人员出现人事变动,要认真做好合同交接工作,接替者应承担该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的相应义务或责任。
第六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八条合同发生纠纷时,业务主办部门应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并与政策法规处共同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应按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的途径,寻求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十九条因合同纠纷出现仲裁、诉讼的,由经办部门负责承办,分管领导负责协调应诉。局政策法规负责与仲裁机构、法院、委托律师沟通、衔接,审核把关答辩状、证据材料、答复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合同纠纷解决后,经办处室应提出合同纠纷处理报告。
第七章合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监察室对金额较大、内容较复杂的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监督相关合同的履行过程。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可根据需要或单位领导要求,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合同履行责任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于配合。
第八章合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主办部门负责有关合同的签订事项,并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全部正本及副本,交办公室登记备案。
办公室负责对合同文本实行统一编号、分类归档,登记《合同台账》。
财务处必须保留收、付款合同附于记账凭证后。
第九章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单位各处室和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工作应纳入各职能部门考核工作范畴。合同监督机构应对重要(大)合同的履行结果做后监督,并形成重要(大)合同跟踪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含视同处室管理的二级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如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的,有关处室(含视同处室管理的二级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设立专人(兼职)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合同未经规定的合同审核程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的不得盖章。
第十一章附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和财务处共同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