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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2016/07/14 2.0w 阅读 477 点赞
市各危险货物港口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作为港口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资质证明,有效期3年,并设两个核验年度,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核验。为切实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管,规范危险货物经营企业资质管理,我局决定开展2016年度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年度核验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港口企业。

二、核验内容

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年度核验申请表(见附件);

2.《港口经营许可证》原件;

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原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5.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人员及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清单;

6.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处于有效期内)材料。

三、具体要求

1.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要按照《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年审申请表的要求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准确填报作业区域范围、作业品名或类别等数据和内容。

2.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应编制《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年度核验报告》。核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上一年度企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状况概述,重点包括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装卸、储存方式及相关设备、设施变更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

⑵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现状及变化情况,提供有变化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⑶从业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清单;

⑷应急设施、设备清单,应急演练记录;

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修订情况说明,三年内未修订的说明原因,已修订的报相关材料;

⑹需定期检测设备的年度检测证明(主要包括:防雷、防静电设施及特种设备设施、压力管道、储罐、阀门等);

⑺年度内检查出隐患到目前还未整改到位的,按“五落实”要求提供整改方案;

⑻提供年度内码头前沿测量证明材料。

3.核验时间安排

2016年8月1日至9月30日

4.各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按要求准备好核验资料后,于7月20日前将年度核验材料报送至我局安全监督处,我局将采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年度核验报告》内容逐项审核及企业现场抽查的核验方式。通过核验的,办理年审;核验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危险货物作业,直到整改合格;逾期不申请核验或核验后发现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将注销其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四、各危险货物港口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年度核验工作,及时与我局联系,保证工作顺利开展。联系人:陈俊,联系电话:80828058,邮箱:zjkgjaqjdc@126.com。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7月4日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2016年7月12日印发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年度核验申请表

公司名称

办公地址

所属港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承办人

联系电话

港口经营许可证号

发证日期

作业区域

范围

作业品名

或类别

作业方式

本单位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及提报要件真实有效,对因虚假或不实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