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提请确定辅助作业和夜班作业时间的请示》悉,经我局认真调研,综合考虑拖轮的航行速度及拖轮基地到各作业码头的航程、备车和航行时间等因素,依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物价局苏交港[2016]14号文件转发的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相关规定,经综合测定,确定你司拖轮作业的辅助作业时间为4个小时;夜班作业时间为晚22时至次日6时。
特此批复。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5月19日
抄送: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2016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