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行政复议
【办理机构】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办理地址】南徐大道67号
【联系电话】政策法规处 0511-84425695
【所需材料】
一、自然人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原行政机关所作决定;
3、本人身份证;
4、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5、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委托代理手续包括: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律师代理需提供律师函、律师证。
二、法人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原行政机关所作决定;
3、营业执照或成立批复;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5、授权委托书;
6、被委托人身份证;
7、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8、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委托代理手续包括: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律师代理需提供律师函、律师证。
【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明确的请求、事实根据;
3、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4、符合行政复议申请范围。
二、受理
1、收到复议申请起5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与受理并说明理由,否则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符合条件依法受理的,在受理后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副本10日内提交答复和提供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有关材料。
3、在复议机关未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前,被申请人做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审查
1、本机关行政复议人员要在收到被复议机关的答辩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后,对案件进行审查。
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申请查阅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3、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发现有受理不当的或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审查后,制作复议终止通知书。
四、决定
1、经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人员做出审查处理意见(维持、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无权处理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2、行政复议人员做出审查意见后,由复议机关负责人复核或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报送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五、送达
行政复议机关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复议机关,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复议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办结时限】行政复议应当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收费标准】无
其他详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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