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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镇江市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及2020年度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0/12/10 1.3w 阅读 135 点赞

各市、区教育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9〕54号)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及2020年度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教法函〔2020〕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及2020年度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协同高效。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依法履行监管职能,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的校外培训机构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全面梳理随机抽查事项,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建立健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做到互补性监管和融合性监管。

(二)公开透明,严格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实行)》规范开展工作,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有序开展,杜绝任性执法。

(三)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加大各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检查抽查结果等信息共享,强化抽查结果在信用联合惩戒工作中的运用,严厉惩处违法失信行为,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明确监管职责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及2020年度监管工作的通知〉》,结合市政府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要求,教育、人社、民政和市场监管分别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教育部门。牵头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管理工作,重点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按许可证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除职业培训机构以外的未经批准开展中小学学科类、外资语言类培训的机构。

(二)人社部门。负责查处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并将违规线索推送至教育部门。

(三)民政部门。联合教育部门建立民办非企业类校外培训机构检查对象库,开展存量数据筛查;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苏政发〔2019〕73号)要求,向教育部门推送取消办学许可审批的新增民办非企业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信息、机构变更信息;按相关登记法律法规,查处除职业培训机构以外未经登记开展艺术、体育、科技、研学、托管等中小学非学科类培训的民非校外培训机构。

(四)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建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检查对象库,做好存量数据筛查和新增营利性机构的信息推送;负责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食品安全等方面监管;依法查处未经登记开展艺术、体育、科技、研学、托管等中小学非学科类培训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各审管部门应按照“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要求,将涉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事项纳入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畴,组织开展部门抽查或发起(参与)部门联合抽查。

涉及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专门法律法规的监管事项,依据“特别法优先”原则,公安、住建、消防、卫健等部门应视校外培训机构为一般市场主体,按照本系统监管规则实施监管。

三、2020年度重点任务

(一)明确重点监管工作

1.对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重点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按许可证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除职业培训机构以外的未经批准开展中小学学科类、外资语言类培训的机构。

2.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预付卡监管。

(二)及时制定“两库一清单”

1.制定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11月10日前)

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制定本级本部门监管事项清单,并明确抽查依据、实施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联合部门等内容。

2.建立检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2020年11月20日前)

(1)检查对象分类名录库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建立包括“中小学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外资语言类线下培训机构”“中小学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等的市级检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市、县结合实际,完成本级校外线下培训机构建库及分类任务。

(2)执法检查人员库

市、县相关部门在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上建立本地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其中教育部门的入库人员应具有教育行政执法资格,并按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可在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包括教研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在内的辅助人员库,增强抽检力量。人社、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建库工作,按本系统要求执行。

(三)组织本年度抽查

1.抽查范围。经教育部门审批的线下校外培训机构。

2.抽查时间。2020年12月10日前完成。

3.抽查分工及比例。线下校外培训机构检查工作由各市、区负责,抽取比例不低于辖区内机构总数的30%,抽查形式、事项和次数由各地自定,但至少应开展1次涉及办学安全的部门联合抽查。具体程序可参照《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实施。

4.结果录入。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记录于机构名下。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的具体举措,在推动部门各司其职的同时,强化协同治理,尤其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隐患,应通过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及时研判、及时化解,防止制度空转或各自为战。

(二)全面落实部门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梳理本级涉及校外培训机构的部门及事项,提请同级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

(三)建立完善配套机制。各地要重视和加强教育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证照管理信息互通机制、信息归集机制、分级监管机制。探索重点领域非现场监管,针对校外培训的教学内容、收退费和资金使用等风险高发领域,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手段,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监管。

(四)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和相关部门要主动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政策宣讲,明规矩于前。要加大正面宣传,要加强对违规培训行为的惩治力度,推进行业自治自律。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持续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办学行为。

(五)做好设备保障。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尽快配齐备足相关设备,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市教育局李欣蔚 8891631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李燕85037963。

附件:镇江市教育局校外培训机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镇江市教育局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民政局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0日

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印发


附件

镇江市校外线下培训机构(外资语言类机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一版)

抽查项目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办学许可资格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等合规性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预付卡监管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第五章、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