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国资局:
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0〕39号)文件规定要求,经2023年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确定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
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820元/人/月提高至840元/人/月,所需资金按原供给渠道保障落实。
二、特困人员
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1070元/人/月提高至1100元/人/月;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暂不提标。所需资金按原供给渠道保障落实。
请各地民政部门做好提标所需经费的测算,财政部门抓紧落实提标资金,确保新的保障标准按时、规范、统一执行。
镇江市民政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