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燕代表:
关于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户居分离人员申办及迁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困难群体的关注和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现就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核心制度,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市城乡建设加速推进,拆迁以及保障性住房异地安置等因素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低保户的户籍地与其实际居住地分离的情形,这对低保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和高效动态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局通过加强政策创制,强化政策实施等举措积极推动解决这方面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优化管理水平,确保精准施救。民政部门高度重视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生活保障工作,将2022年确定为“精准救助提升年”,开展了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帮扶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通过全面排查摸底、加强信息核对、完善主动发现机制、规范救助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举措,实现救助对象精准、管理水平精准、政策把握精准、措施落实精准“四个精准”目标,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不断深化“镇温情”社会救助品牌,继续推进全市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通过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限下放至镇(街道)试点,全面推行“一证一书”即可申请基本生活救助等措施,让困难群众“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是强化政策实施,明确职责分工。2013年我局制定《镇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2022年进行了修订完善,对于人户分离情形申请人如何申请以及年度动态复核工作都作出了相关规定。明确了“对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家庭,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户籍地做好相关调查工作”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居住地发生变动造成人户分离的,符合户籍迁移条件的,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告知其在三个月内将户籍迁至居住地,并且按照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关系迁至新户籍地或者到新户籍地重新申请,迁出民政部门要主动与迁入地对接,及时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移交工作”。另外,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低保关系迁移工作,我局于2014年即制定下发《镇江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关系迁移操作规程》,明确了人户一致,属地管理,以人为本,操作便捷,相关协商,共同负责的迁移原则,明确迁出地和迁入地的工作职责。
三是实施省内通办,救助便捷高效。近期,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省内通办”的通知》并于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通知》要求:“江苏省困难群众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可在居住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或通过“苏易助”移动端应用申请社会救助,户籍所在地经办管理机构办理。”在受理申请方面:由居住地乡镇(街道)负责接收救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录入相应救助系统,户籍地乡镇(街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核确认方面:户籍地乡镇(街道)根据信息核对、张榜公示等情况,结合居住地调查核实信息,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送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完成资金发放工作。确认权下放的地方由户籍地乡镇(街道)审核确认。新政策执行后将进一步提高人户分离情形下低保救助申请的便利性和及时性,确保动态管理工作更加科学高效。
最后,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并请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促进我们的工作进步。
镇江市民政局
2023年3月29日
签 发 人:陆敏
联 系 人:曾云
联系电话:84438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