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6年,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48号),规范了特困救助供养工作,切实保障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发展权益。近年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实际,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对特困救助供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对2016年省政府文件修订完善。今年,省政府将此文件纳入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列入修订计划。
二、修订依据和进展情况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以及《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在深入各地调研、广泛收集基层意见建议、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2016年《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
三、修订主要内容
1. 调整了整体框架。在原有框架的基础上,对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救助供养对象及办理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对救助供养形式单列一部分内容予以细化,增加了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等内容。修订后的文件共分为总体要求、规范特困人员认定、明确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完善救助供养形式、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保障措施六部分内容。
2. 规范了特困人员认定。对照今年出台的《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原文件的第二部分“救助供养对象及办理程序”进行了修订,将救助供养对象中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调整为“未成年人”;对办理程序未再详细表述,调整为“具体按照《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 优化了特困供养标准调整机制。对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明确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各设区市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参考其他省份的经验,制定了省级照料护理参考标准,即“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30%、10%,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集中供养的50%”,为设区市制定照料护理标准提供了依据,有利于缩小区域差异。
4.完善了救助供养内容。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针对集中供养,保障内容增加了特困人员生活用水用电的费用;在照料护理服务方面,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多元化开展照料护理服务,可通过机构养老、居家上门、社区日间照料、残疾人托养或者长期护理保险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在医疗保障服务方面,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54号)文件精神,对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待遇进行了明确。考虑特困人员“三无”的实际情况,加强了对自付医疗费用的支持力度,对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力量帮扶等渠道予以支持;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统筹解决;在丧葬服务方面,提出基本丧葬费用按惠民殡葬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有关规定执行。提供免费骨灰安放(葬),鼓励节地生态安葬;在住房保障和教育救助方面,按照现行政策表述进行了修订;在关爱服务方面,提出了优先为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的要求。
5. 细化了救助供养形式。集中供养方面,提出在强调发挥乡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兜底线、保基本作用的基础上,加强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服务,明确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一所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要的护理型供养服务机构。未成年人应当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等疾病的,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治疗或托管。分散供养方面,明确采取亲友照护、居家上门服务、社区日间照料等形式,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服务。要求明确照料服务人,加强照料服务监管。此外,增加了签订救助供养协议的要求和财产处置方面的规定。
6. 加强了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从规范机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强化公益属性三方面对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出了要求。
7.强化了资金保障。一是明确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二是细化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的范围,包含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经费、照料护理服务经费、其他费用等。三是明确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经费、设施设备购置维护、公共水电气开支等费用。四是明确了特困供养经费的支出方式。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由财政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按月通过社会化方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照料护理费用按照救助供养服务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组织或照料服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