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落实市区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国资局:
为深化殡葬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镇江市区范围实行惠民殡葬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免费对象
持有镇江市区户籍和镇江市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的死亡人员(以下将持有镇江市区户籍的人员统称为户籍人员,将持有镇江市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的人员统称为常住人员);父母至少一方为户籍人员或常住人员的无户籍死亡新生儿;公安机关运送并开具证明的无名尸。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火化基本服务费1500元/具。
1.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960元/具;
2.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00元/具;
3.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240元/具。
(二)提供免费的200元以内骨灰盒1只。
(三)下列对象可免除小告别厅租用费300元/次。
1.城乡低保对象;
2.孤儿;
3.城乡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享受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抚恤的在乡残疾军人;
5.享受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6.享受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
7.享受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人员;
8.享受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9.由市总工会认定的镇江市区户籍企业在岗特困职工。
以上项目及标准是指镇江市殡仪馆对惠民殡葬对象免除的基本丧葬服务项目及标准,最高免费限额为2000元。
三、节地生态安葬等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对不保留骨灰,采取撒江、撒海方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对使用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骨灰盒)并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的,每例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对遗体捐献者,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免费骨灰安放对象
栗子山城市公益性骨灰安息堂作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骨灰安息堂,向镇江市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高新区)范围内,持有本市户籍的城市居民中以下六类困难群体提供免费骨灰安放服务: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城乡特困人员(含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
(三)享受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抚恤金,且无固定收入的在乡残疾军人;
(四)享受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五)享受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市本级特困职工。
五、申请程序及要求
符合本通知中明确的免费对象死亡后,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到镇江市殡仪馆填写《镇江市区基本丧葬费用减免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1),签订《文明殡葬承诺书》(见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死亡户籍人员由丧事承办人提供逝者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死亡常住人员由丧事承办人提供逝者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原件;父母至少一方为户籍人员或常住人员的未报户口的死亡新生儿,由丧事承办人提供父母任意一方为镇江市区户籍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或流动人口居住证,同时提供死亡新生儿的出生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原件。
(二)逝者为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集中供养的孤儿、城市特困人员的,需要出具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公安机关运送的无名尸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火化通知单直接到殡仪馆办理。
以上三种情形由丧事承办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殡仪馆办理丧事,市殡仪馆按补助项目标准直接减免其费用。
(四)使用免费小告别厅的9类对象需要提供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五)丧事承办人在遗体火化、冷藏、运尸、消毒、骨灰盒等殡葬服务项目消费超出补助标准的部分,由承办人自行支付。
(六)在外地死亡并火化的镇江市区户籍居民,丧事承办人提供逝者在外地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逝者身份证和户口簿、火化票据原件(有财税监制章的火化收费票据及加盖公章的项目清单)、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或证件,到镇江市殡仪馆申请报销,收费标准高于本市标准的,统一按本市标准进行报销;低于本市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报销。
(七)自愿不保留骨灰者,自愿采用骨灰撒江、撒海等形式处理骨灰的,由市殡葬管理处承办,逝者亲属凭骨灰撒江、撒海的证明材料到市殡仪馆填写《镇江市区不保留骨灰者奖励审批表》(见附件3),领取奖励金。
(八)对使用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骨灰盒)并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的,由逝者亲属在市殡葬管理处申请并填写《镇江市区不保留骨灰者奖励审批表》(见附件3),领取奖励金。
(九)自愿捐献遗体者,由自愿捐献者生前与市红十字会签定相关协议,凭市红十字会出具的《镇江市区遗体捐献者奖励审批表》(见附件4),到市殡仪馆领取奖励金。
(十)申请将骨灰安放在栗子山城市公益性骨灰安息堂的六类困难群体,由丧事承办人到镇江市殡葬管理处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经费渠道及结账方法
(一)经费分摊办法。市区范围内的免费对象费用由市财政与区财政按照财政体制比例负担,其中:在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集中供养的孤儿、城市特困人员及公安机关运送的无名尸的免费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负担。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二)结账办法。市殡葬管理处按季填制《镇江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结算表》(见附件5),分别报送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应按季将区级应承担资金及时拨付市殡葬管理处,同时将签字(盖章)件报送市民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据此按照“年初预拨+次年结算”方式拨付市殡葬管理处。
七、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市殡葬管理处按照本通知完善各项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工作准确率,落实好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政策。
(二)市殡葬管理处应认真核实市殡仪馆上报的《镇江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结算表》,严把审核关;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本通知适用于镇江市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
(四)本通知自2020年12月3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镇江市区惠民殡葬有关政策的通知》(镇民发〔2017〕84号镇财社〔2017〕340号)即行废止。
附件:1. 镇江市区基本丧葬费用减免审批表
2. 文明殡葬承诺书
3. 镇江市区不保留骨灰者奖励审批表
4. 镇江市区遗体捐献者奖励审批表
5. 镇江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结算表
镇江市民政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
镇江市区基本丧葬费用减免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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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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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户籍人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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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常住人员填写) |
流动人口居住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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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类别 |
□户籍人员 □常住人员 □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集中供养的孤儿 □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集中供养的城市特困 □无名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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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免费使用小告别厅的9类对象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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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日期 |
火化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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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与逝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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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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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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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殡葬管理处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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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减免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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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文明殡葬承诺书
本人承诺:严格执行《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镇江市违规殡葬设施整治暨散坟平迁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在承办(逝者姓名)丧葬事宜过程中,做到丧事简办、文明治丧,骨灰按照要求安葬(放),不私埋乱葬,不修豪华墓。办丧期间不铺张浪费、大操大办,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乱搭灵棚,不噪音扰民,不沿途抛撒纸钱。若有违反,退还惠民殡葬减免资金,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本联由承办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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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殡葬承诺书
本人承诺:严格执行《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镇江市违规殡葬设施整治暨散坟平迁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在承办(逝者姓名)丧葬事宜过程中,做到丧事简办、文明治丧,骨灰按照要求安葬(放),不私埋乱葬,不修豪华墓。办丧期间不铺张浪费、大操大办,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乱搭灵棚,不噪音扰民,不沿途抛撒纸钱。若有违反,退还惠民殡葬减免资金,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本联由镇江市殡仪馆留存)
附件3
镇江市区不保留骨灰者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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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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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死亡日期 |
火化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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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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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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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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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留骨灰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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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与逝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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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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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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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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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市殡仪馆或各公墓负责审批,市殡仪馆或公墓、结算机构各留存一份,共二份。
附件4
镇江市区遗体捐献者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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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献者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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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死亡日期 |
捐献遗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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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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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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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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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与捐献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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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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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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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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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市红十字会负责审批,市红十字会、市殡仪馆、结算机构各留存一份,共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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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镇江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结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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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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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火化日期 |
逝者姓名 |
性别 |
户籍所在地 |
身份证号 |
减免类别 |
审批单位 |
标准 |
区财政 |
市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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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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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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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签字确认: |
民政部门签字确认: |
单位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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