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民政局、卫健委、医保局、财政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国资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镇政发〔2018〕8号),现就推进医疗机构向养老机构提供延伸医疗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接受延伸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养老机构应已取得民政部门设立许可,或已通过民政部门备案;
2.无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应在县级卫健部门指导下,开辟专门场所、配备必要设施。
3.养老机构按协议约定,向提供延伸服务的医疗机构缴纳服务费,缴费标准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共同商定。对农村敬老院,入住特困人员的服务费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入住社会老人的服务费由敬老院自行承担。
二、工作步骤
(一)养老机构申请。有延伸医疗服务需求的养老机构应提前与有延伸医疗服务供给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充分协商,在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养老机构向辖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接受延伸医疗服务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申请。有延伸医疗服务供给能力的医疗机构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提供延伸医疗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2),按医疗机构增加延伸点及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卫健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对医疗服务延伸点设置情况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审批。
(四)医保协议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卫健部门审批同意向养老机构提供延伸服务内容纳入与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范围。
(五)签订服务协议。经审批符合设置医疗服务延伸点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应签订合作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其中,以下内容应在协议中明确:1.每周医疗机构赴养老机构开展全员巡诊服务的次数(每周应不少于1次);2.按规定提供配送药(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除外)、鼻饲、换药、导尿、针灸、推拿、拔罐、艾灸等服务;3.药物、治疗、护理、检验、检查及医用材料等费用按照物价收费标准收取。
三、保障措施
(一)优化医保支持政策。对向养老机构提供延伸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医保付费管理规定,进行合规医疗费用结算,其费用结算指标给予适当倾斜。
(二)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提供延伸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免费为养老机构入住老人建立健康档案,按双方合作服务协议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由医保基金予以支付。医疗机构应与养老机构建立转诊绿色通道,为养老机构提供必要的紧急联动服务。医疗机构向养老机构收取的服务费视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三)强化财政政策引导。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养老机构补贴制度的通知》(镇民发〔2019〕46号,镇财社〔2019〕161号)等财政奖补扶持政策,统筹推进我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护理型床位建设,不断提高养老机构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实现养老服务容量和质量的双提升。
附件:1.《接受延伸医疗服务申请书》
2.《提供延伸医疗服务申请审批表》
镇江市民政局 镇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镇江市医疗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9日
镇江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印发
附件1:
接受延伸医疗服务申请书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现本机构提出接受延伸医疗服务申请,有关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建筑面积:
核定床位:
入住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意向性医疗机构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申请时间:年月日
附件2:
提供延伸医疗服务申请审批表
| 机构名称 |
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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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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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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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养老机构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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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申请意见 |
本机构自愿为×养老机构提供延伸服务,并按照规定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立医疗服务延伸点。 年月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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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
年月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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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叁份,医疗机构、县级卫健部门、市或辖市医保部门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