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镇江新区社发局、镇江高新区社事局:
近年来,我市社区治理创新发展势头良好,典型经验丰富,为深入推进创新做法进一步规范化,加强本市居民生活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营、管理,现将《镇江市居民生活服务中心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镇江市民政局
2019年11月19日
镇江市居民生活服务中心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居民生活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和镇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治理与服务的实施意见》(镇发〔2018〕21)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居民生活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居民生活服务中心,是指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由枢纽型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在中心社区设置的以服务居民群体为主,以家庭为本,以社区为基础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
居民生活服务中心日常开展的服务具有非营利性质,在确保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适度开展有偿服务,所得收益必须全部用于拓展和加强居民生活服务中心服务,不得用于任何个人间的分配。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认证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六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居民生活服务中心项目的购买方是指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服务承接方是指枢纽型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方是指市、区民政局。
第七条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居民生活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制定居民生活服务中心政策,申报市本级财政预算,指导开展运营评估、设置服务项目等。
区民政局负责具体指导居民生活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做好本区居民生活服务中心规划布局、统筹协调工作,负责申报区级财政预算和指导街道、社区申报区级财政预算,对居民生活服务中心的服务计划、服务效果、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指导。
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负责居民生活服务中心的项目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协调街道业务部门、社区工作人员与居民生活服务中心有关服务的配合、转介等工作。
第二章 服务与要求
第八条 市民政局制定主城区居民生活服务中心发展规划,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对全市居民生活服务中心整体布局进行调研论证,优化配置各区服务资源。
各区应当根据街道地域面积、人口分布、服务对象、交通便利性等情况,对全区居民生活服务中心进行整体布局。一般一个中心社区设置一个居民生活服务中心,并按照中心社区推进速度,在中心社区设置不少于6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着力推进居民生活服务中心规范化、专业化、多元化发展。不具备建设中心社区条件的街道,按照居民生活服务中心场地面积的要求,也可单独设置本街道区域内的居民生活服务中心。
从2020年开始,各区每年至少建成一个居民生活服务中心,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 实现每个街道均建有居民生活服务中心。
第九条 居民生活服务中心按照以下功能定位开展服务:
(一)服务内容专业化。对居民生活服务中心设置的服务功能、中心社区服务范围内居民的需求,由枢纽型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链接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开展专业化服务;
(二)服务管理自治化。引导成立各种自我管理组织,对居民生活服务中心内场地、居民生活的小区、楼栋,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三)培育发展自组织。发现热心社区公益的贤达人士,指导成立各种自组织;培训提升服务范围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
(四)协助解决居民诉求。对居民反映的各种问题,组织居民开展社区协商,解决各类问题;
(五)开展参与式治理。以熟人社区为目标,组织各种活动,开展多种服务,为社区居民赋权赋能,同时链接各类社会资源,引导居民和各类组织开展参与式社区治理。
第十条 居民生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购买服务经费的多少配备,每20万元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总数的2/3以上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1/3以上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居民生活服务中心项目经费即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包括人员费用、专业支持费用、专业服务和活动费用、宣传费用、日常办公费用、其他费用等。
项目经费原则上按每年30万元/个编制,街道、社区与项目承接机构订立的购买服务合同满20万元/个/年的,首年度至少可享受市级财政10万元补助。
居民生活服务中心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资助补贴,其用电、用水按照居民生活价格执行。
鼓励企业、个人等通过公益创投、捐赠、赞助、购买冠名权等方式,资助项目承办机构充分利用居民生活服务中心平台,开展社区治理、公益慈善等服务。
第十二条 居民生活服务中心项目经费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员费用:包括工资、奖金、五险一金和以上支出导致的税费等;人员经费预算和支出应当不高于项目经费总额的50%;
(二)专业支持费用:包括外聘督导、本机构督导的岗位补贴、社工交流学习、专业提升等费用;
(三)专业服务和活动费用:包括服务和活动产生的物料、交通、误餐、组织义工等费用;
(四)宣传费用:包括企划、成果展示、宣传资料、媒体推介等费用;
(五)日常办公费用:包括办公设备设施及耗材、保洁、安保、水电、交通费用等;
(六)管理费用:承接居民生活服务中心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服务管理成本,在购买服务经费中支付,最高不得超过购买服务资金总额的10%;
(七)其他费用:包括中标费用、相关税费等;
(八)项目经费盈余处理:承接居民生活服务中心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按合同完成任务和相关指标后,允许购买服务经费每年存有一定盈余,但盈余部分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且盈余部分必须全部用于下一年度居民生活服务中心业务的拓展和加强。采购服务周期满后或采购服务周期内终止服务合同的,盈余部分应移交购买方,并由购买方移交至下一个服务承接机构,用于项目后续服务。
第十三条 使用居民生活服务中心项目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如承接机构退出居民生活服务中心项目的,符合未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应当如数移交购买方,并签定移交协议书,留存下一任承接机构使用。
第十四条 居民生活服务中心服务档案由承接机构至少保存5年以上,确保档案安全。如承接机构退出居民生活服务中心项目的,应当于退出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购买方移交个案、小组、社区服务、家访电访、服务对象建档、义工建档、服务需求调研等服务档案资料,并列明移交资料清单和签订移交协议书,移交资料留存下一任机构用于继续开展服务工作。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十五条 居民生活服务中心项目采购20万元/年及以上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根据辖区基本情况、服务对象实际需求、主要工作目标等拟定采购用户需求书,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项目承接运营机构。
第十六条 居民生活服务中心的项目合同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居民生活服务中心项目合同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与承接运营机构签订。
(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服务指标、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区民政局和市民政局备案。
(四)居民生活服务中心合同以5年为周期,周期内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均进行中期、末期评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承接机构服务质效和资金使用状况进行评估,末期评估合格后续签合同,评估不合格则合同不予续签,按照上述采购工作程序重新确定项目承接机构。
第十七条 购买服务经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年度项目经费总额的55%。年度中期服务和财务评估合格后,自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年度项目经费总额的40%。年度末期服务和财务评估合格后,自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年度项目经费总额的5%;末期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服务承接机构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购买方认可整改后,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项目经费;末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剩余项目经费不予支付并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 在项目周期内,承接机构未按合同完成项目内容的,应向购买方退还未完成内容的项目经费,承接机构拒不退还的,购买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缴。购买方如需向承接机构增加合同以外事项的,应在与项目承接机构协商并达成一致意愿的基础上,与项目承接机构签订购买服务补充合同,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向承接机构提供服务经费。
第十九条 市、区民政局建立居民生活服务中心投诉处理机制,负责受理投诉意见,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政策法规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