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提案》收悉,现结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镇政发〔2018〕8号),就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机构发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放宽已举办养老机构补办设立许可条件。对未取得设立许可的已举办养老机构,在确保房屋建筑安全和场所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补办设立许可的条件。对无法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养老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B级及以上且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为补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凭证。对1998年9月1日以后举办的、无法提交消防审验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的养老机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该工程合法性的有效文件,补办消防审批手续后,可补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二是简化新举办养老机构登记许可程序。申请人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消审查同意程序。申请人申请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由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民政部门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时,申请人能够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申请人能够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但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可为其先行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要求申请人产权证办妥后及时报备,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做好相关办证服务。申请人利用闲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资源举办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条件参照已举办养老机构。
三是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各辖市(区)要组织民政、住建、规划、国土、公安消防等部门,对辖区内尚未取得设立许可的已举办养老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符合补办设立许可条件的养老机构,允许其补办设立许可,否则由各辖市(区)责令限期关停,并妥善安置已入住老人。今后,未经登记和许可的养老机构一律不得接收老年人入住。
四是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30%,其中,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率不低于60%。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
五是完善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2018年开始,对入住市区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的本市户籍非民政福利供养对象的老年人,以及跟随镇江户籍子女在市区以上养老机构入住的外地老年人,按护理等级给予所在养老机构相应的运营补贴,其中,介助对象每人每月100元,介护对象每人每月120元。对连锁经营养老机构的,适当给予经营机构一次性补贴。建立养老机构运行补贴奖惩制度,通过运营补贴杠杆,促进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
六是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推行学历教育。驻镇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要围绕社会对养老服务人才的需求,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满足社会需求。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对养老服务类专业学生给予减免学费等政策优惠。加大培训力度。继续开展养老护理员、管理人员免费培训,将符合条件的失智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纳入免费培训范围。市本级重点扶持1—2家优质培训机构,建立1个市级养老护理实训实习点。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制度,鼓励专业对口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2018年开始,对在市区范围内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60个月的本科、大专及中专院校养老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励。
镇江市民政局
2018年4月24日
签发人:潘志坚
经办人:陈正革
联系电话:84429848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