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办法》(国地名普查办发〔2016〕24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地名普查办发〔2017〕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5月16日完成省级验收,5月26日前完成数据整改汇交。
二、验收人员安排
省级验收组由省厅牵头、省厅技术服务单位人员1-2人、各设区市区划地名处负责同志及业务骨干1-2人、每市抽调县(市、区)科股长2-3人、每市技术服务单位技术人员1-2人组成。
13个市共分为四组(括号中为各组牵头人,加*号的为组长单位):
第一组(沈健健):南京*、连云港、泰州、宿迁
第二组(邵 健):淮安*、扬州、镇江
第三组(张东凯):南通*、苏州、盐城
第四组(杨 毅):常州*、无锡、徐州
三、验收方案
(一)省级验收组对各设区市整体开展验收工作,并抽取2个县级单位开展实地验收。各设区市需将县(市、区)区划地名科股长、技术服务单位及全部成果资料集中至1个实地验收的县级单位(另1个实地验收的县级单位除外)。
(二)各县(市、区)提交验收的成果资料按照组织实施类(18项)和普查成果类(9项)进行整理,并按《江苏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资料索引》(附件1)中的顺序编制序号、标注页码,并在索引中填写页码范围。各县(市、区)需准备好《江苏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审核申请表》(附件2),填写好第一行有关信息和县级普查办自查意见,加盖县级普查办公章;同时,准备好《 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评分表》(附件3),并在表中的自评栏中填写各项自评得分,在索引栏中注明成果资料的序号和页码。省级验收中,除地名成果表、地名标志登记表、数据库、音像资料、电子课件以外,其他资料均需纸质打印。
(三)验收组成员按《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评分表》逐项进行审核打分,并记录存在问题,签字后提交给本组牵头人,牵头人汇总后形成验收意见和最终得分。
四、整改上报
(一)对省级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县级地名普查办应于5月20日前完成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报市级地名普查办核验。各市地名普查办于5月26日17:00前整体向省地名普查办汇交全部成果资料及县级整改报告、市级核查报告。县级整改报告与市级核查报告归入组织实施类第(12)项。
(二)以县(市、区)为单位提交全部成果资料的电子版(按组织实施类和普查成果类进行整理),并建立相应的文件夹,如玄武区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其存储路径应为:320102玄武区/组织实施/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南京市玄武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pdf。
(三)全部成果资料(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资料)均以保密介质报送。为确保涉密数据安全,组织实施类中第(8)项普查工作图与普查成果数据一起刻录。
五、其他事项
组长单位为组内首家验收单位,其余单位的验收时间由各组自行安排,不得迟于规定时间。验收工作所需车辆、平板电脑、手提电脑、GPS等设备由组长单位负责准备。
各设区市地名普查办应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各县(市、区)并做好工作部署。
江苏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