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
法定主动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慈善组织认定、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解读

2017/02/21 1.4w 阅读 256 点赞

为了保障《慈善法》顺利实施和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于2016年9月1日公布实施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全市性社会组织可依据办法规定准备有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咨询办理。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办法规定,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法还明确,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

一、公开募捐主体: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捐款物”,并规定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慈善法的精神,本办法把有权公开募捐的主体进一步予以明确,“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对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募捐的,也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要求“依法签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帐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进一步强调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合作募捐中的主体责任。

二、公开募捐资格的取得: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规定了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有依申请取得和直接领取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两种方式。办法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慈善法公布施行前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于之前不明确是否具有公益慈善属性,需要在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两年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二是慈善法公布施行前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由于基金会本身就是以公益慈善为宗旨,所以只要履行了慈善组织认定,从登记为基金会之日起满两年就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三是慈善法公布施行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在这项资格的确认过程中,已经由民政和财税部门共同对其慈善宗旨进行了检验,凡是履行了慈善组织认定的,申清公开募捐资格也是以其登记日作为满两年条件的起算点;四是慈善法施行后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登记时就要明确是否作为慈善组织,因此凡是登记为慈善组织的,在登记满两年后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没有登记为慈善组织的也就不能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五是慈善法施行前登记的公募基金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可以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前四种情形都属于依申请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只有第五种是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三、依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条件:办法按照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确定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原则,对于依申请取得的公开募捐资格明确了9个具体条件,便于慈善组织和民政部门遵循。这9个条件从四个维度来充分落实“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要求,体现开展公开募捐应当担当的责任。一是内部治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是内部治理应当体现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包括: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的组织不超过三分之一,互相间距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级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三是行为规范,有良好的监管记录,包括: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四是未发现违法违规,没有负面记录,包括: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两年,未因违反社会自治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

四、慈善组织为急难救助开展的公开募捐:互联网的发展拉近了入与人之间距离,因而越来越多的人在遇到困难时,可以很方便地直接向社会救助。个人不通过慈善组织,直接向社会求助是一般的民事行为,慈善法对此既无鼓励也无禁止,准确地说,个人直接求助不属于慈善法规制的范围,个人直接求助也不属于以慈善为宗旨的公开募捐。为了加强“救急难”工作中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办法专门对慈善组织为“救急难”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了规范,意图是引导慈善组织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个人困难通过慈善组织规范开展的慈善活动来获得帮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慈善组织为救急难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这条规定,是希望通过慈善组织的规范运作和良好服务,引导群众遇到困难后通过慈善组织来寻求救助、接受捐赠,让求助者暖心、助人者放心,社会更加友爱。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