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2015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15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依法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情况;
2、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
5、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检期限
自2016年3月1日至5月31日止。
四、年检程序
1、下载并填写年检报告书。各社会组织按本年检通知要求,登陆“镇江市民政局”网站“资料下载”栏,下载《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报告书》(网址:http://mzj.zhenjiang.gov.cn/)。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年检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于3月31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签署意见,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登记管理部门审查。各社会组织将按规定签署意见的年检报告书和登记证书正、副本,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市民政局。
4、重点抽查。市民政局根据书面审查情况,将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对部分社会组织进行重点抽查审计。抽查到的社会组织需按要求补充或公开年检相关信息,必要时开展实地检查。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2、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3、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出具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需提供有效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六、注意事项
1、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参检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逐项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材料,便于做好江苏省民政综合业务平台社会组织数据的采集工作。参检情况及年检结论将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财税优惠、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并影响社会组织信用记录。
2、社会组织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市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七、联系方式
年检材料报送地址:镇江市长江路33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政窗口
联系电话:88983053 84425393
镇江市民政局
2016年2月26日
抄送: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镇江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