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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2021/07/15 1.7w 阅读 123 点赞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解决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根据《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2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系统思维,深入推动改革,努力补齐市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问题短板,构建准入审核严格、资金保障可靠、房源筹集可行、退出保障有序、组织保障有力的工作格局,实现住房困难群体应保尽保,推动市区城镇住房保障高质量发展,切实增强住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市区保障房源供给不足、轮候配租保障家庭存量较大等问题,制订完善配租住房筹集计划,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速度。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治和信用等手段,多措并举,有效破解实物配租中存在的转租、转借、空置、强占等易发问题和“清退难”等难题。

(二)坚持系统思维。以建立公平有效的住房保障体系为目标,统筹考虑准入审核、补贴发放、房源筹集、实物配租、日常年审、退出保障等主要环节,全方位系统思考,注重精准施策,确保新旧政策有效衔接。

(三)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做好实物保障,积极发展租赁补贴,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保障家庭多样化居住需求。不断调整完善住房保障工作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充分发挥各方监督管理职能。加强科技创新,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建立健全租金动态调整机制和保障资格动态核查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保障家庭保障政策

1.调整保障模式和实物配租范围。保障模式由“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重点保障低保特困家庭的实物配租需求”。实物配租对象为“低保特困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0平方米家庭”,对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对象实行租赁补贴。

本意见出台后进入保障的家庭、本意见出台前进入保障但不符合原有实物配租政策的家庭,自本意见出台之日起按新政策实行保障。本意见出台前进入保障且符合原有实物配租政策的家庭,自本意见出台之日起执行以下政策:

(1)已配租家庭可继续租住配租住房。经审核确认,已配租家庭不再符合原有实物配租政策时,退出配租住房,今后按新政策实行保障。

(2)未配租家庭可继续轮候配租,租赁补贴按原有政策标准发放。轮候配租期间,经审核确认,未配租家庭不再符合原有实物配租政策时,按新政策实行保障;未配租家庭提出按新政策实行保障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新政策保障条件的,今后可按新政策实行保障。上述两种未配租家庭均不再补发变更核准之日前原有标准和新标准租赁补贴的差额。

2.提高租赁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由人均保障面积、人均补贴标准、家庭人口补贴系数等因素确定。人均保障面积维持18平方米不变;提高人均月补贴标准,低保特困家庭由12元/平方米提高为18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由10元/平方米提高为15元/平方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由8元/平方米提高为11元/平方米;设定家庭人口补贴系数,一人户家庭补贴系数为1.56,二人户家庭补贴系数为1,三人户及三人户以上家庭补贴系数为0.78(各类家庭月租赁补贴标准详见附表)。

3.建立健全租赁补贴标准和保障家庭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区商品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申请租赁补贴家庭支付能力以及政府财力水平等,每三年对市区租赁补贴标准进行一次评估,动态调整人均保障面积、人均月补贴标准、家庭人口补贴系数等。保障家庭月租赁补贴具体金额按“人均月补贴标准×保障家庭保障面积与自有住房(公房)面积差额×家庭人口补贴系数”进行计算。根据省、市相关部门出台的收入标准,市民政、住建部门对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予以认定,市住建部门每年对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动态调整。

(二)加大配租住房筹集力度

1.制订配租住房筹集计划。制订市区新一轮配租住房筹集计划,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每年筹集一定数量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的配租住房,确保满足实物配租住房需求。

2.多方筹集配租住房房源。采取利用闲置安置房、收购商品房、既有住宅翻建、安置房统建统管项目中配建、市场化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降低筹集成本,缩短筹集周期。

3.提升配租住房保障水平。考虑保障家庭区域分布,配租住房筹集时合理选址,减少跨区域配租;综合考虑保障家庭特点、类型比例和配租住房面积标准要求,提供多样化合宜户型,提升保障家庭居住质量;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满足保障家庭日常生活、出行等需求,提供便利的居住环境。

(三)优化保障工作体制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区两级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能。成立由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区)住建、财政、发改、民政、公安、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地方金融监管、政务服务、国资委、大数据管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和政策体系研究,编制并实施各类保障性住房筹集计划,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优化工作流程。根据事权和财权相匹配的原则,调整部分辖区保障工作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丹徒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负责本辖区内保障家庭的审核审批、租赁补贴筹集、房源筹集、实物配租等保障工作;京口区、润州区保障工作流程不变。市住建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对保障家庭进行双随机抽查。

3.严格审核把关。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助,根据《江苏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民政、住建、人社、地方金融监管、政务服务、公安等多部门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精准比对,逐步实现申请保障家庭及其相关成员的收入状况(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状况(房产、车辆、船舶、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支出状况以及其他基本情况(户籍、赡养、抚养、就业、就学和残疾人类别、等级等)的全面审查。

4.畅通退出渠道。严格执行定期审核制度,根据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和经济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保障方式、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退出机制,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立即终止租赁补贴发放,退出保障范围;对违规使用配租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制定清退流程,做出清退行政决定。

5. 加强监督惩戒。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加强住房保障领域信用监管,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对住房保障申请人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拒不清退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起诉,追究相关责任,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达到审结一批、教育一片效果。

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表:各类家庭月租赁补贴标准表(均以无房测算)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4日 

附表

各类家庭月租赁补贴标准表(均以无房测算)

家庭类型

月租赁补贴标准(元/户)

1人

2人

3人

4人

5人

6人

低保特困

505

648

758

1011

1264

1516

低收入

421

540

632

842

1053

1264

中等偏下

309

396

463

618

772

927

月补贴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家庭月补贴金额=R×(SB×P-SZ)×Ki

其中:R —人均月补贴标准

SB—人均保障面积

P —家庭人口

SZ—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公房)面积

Ki—家庭人口补贴系数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