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依法加强全市范围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提高市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对无牌上路、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倡导佩戴安全头盔骑行电动自行车。2020 年7月1日,《条例》施行后,全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2020年10月1日起,对不戴头盔驾乘电动自行车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条例》实施前按照我市过渡期管理政策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在过渡期满(2024年4月14日)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照《条例》对本单位所属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6 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