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
市政府文市政府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8/03/01 1.5w 阅读 425 点赞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 号),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一)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 20 至 30 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按 15 至 20 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到 2020 年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城乡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使用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覆盖率分别达到 80%和 40%。推进街道日间照料中心(使用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建设,2018 年全市新建 5 个,2019年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规划局、住建局,各辖市区。以下均须各辖市区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社区适老化改造。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适宜养老的居住区建设。重点做好老旧小区内坡道、电梯、健身器材、照明系统以及路牌标示系统的适老化改造,2018 年,本着“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对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开展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制定出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到 2020 年全市新建和改造社区适老化项目达到 10 个。(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质监局、体育局)

二、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发展

(三)放宽已举办养老机构补办设立许可条件。对未取得设立许可的已举办养老机构,在确保房屋建筑安全和场所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补办设立许可的条件。对无法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养老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 B 级及以上且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为补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凭证。对 1998 年9 月 1 日以后举办的、无法提交消防审验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的养老机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该工程合法性的有效文件,补办消防审批手续后,可补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住建局、规划局、消防支队、国土局、环保局)

(四)简化新举办养老机构登记许可程序。申请人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消审查同意程序。申请人申请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由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民政部门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时,申请人能够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申请人能够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但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可为其先行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要求申请人产权证办妥后及时报备,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做好相关办证服务。申请人利用闲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资源举办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条件参照已举办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住建局、规划局、消防支队、国土局、环保局)

(五)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各辖市(区)要组织民政、住建、规划、国土、公安消防等部门,对辖区内尚未取得设立许可的已举办养老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符合补办设立许可条件的养老机构,允许其补办设立许可,否则由各辖市(区)责令限期关停,并妥善安置已入住老人。今后,未经登记和许可的养老机构一律不得接收老年人入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住建局、规划局、消防支队、国土局)

(六)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 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 30%,其中,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率不低于 60%。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进一步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七)推动医疗卫生资源向社区、家庭延伸。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失能半失能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上门护理和家庭病床等服务,2018 年开始将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持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健康卫生小屋或全科医生工作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让老人就近就便享受健康养老服务,2018 年在市区开展试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设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床位,实现优质康复和护理服务下沉。(责任单位:市卫计委、人社局、民政局)

(八)推动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机构深度融合。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辖区内养老机构开展驻点服务。对在养老机构开展驻点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保按养老机构实际服务的参保老年人数,确定“人头费用指标”,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费用指标范围,并给予适当倾斜。对经登记并取得卫计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报条件的护理院、养老机构和开设护理型床位的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落实医疗机构巡诊养老机构制度,对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由属地(或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作协议。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为合作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通服务热线,定期查房,提供换药、导尿、针灸、推拿、拔罐、艾灸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服务所发生的医保范围内费用由医保基金给予支付。(责任单位:市卫计委、人社局、民政局)

(九)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0 年前,建立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方筹资,符合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民政局)

四、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十)推行学历教育。驻镇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要围绕社会对养老服务人才的需求,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满足社会需求。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对养老服务类专业学生给予减免学费等政策优惠。(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

(十一)加大培训力度。继续开展养老护理员、管理人员免费培训,将符合条件的失智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纳入免费培训范围。市本级重点扶持 1—2 家优质培训机构,建立 1 个市级养老护理实训实习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

(十二)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制度,鼓励专业对口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2018 年开始,对在市区范围内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 60 个月的本科、大专及中专院校养老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励。(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

五、进一步落实财政支持政策

(十三)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建立城乡一体、标准一致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到 2020 年,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 10%以上。2018 年开始,市区提供以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一是居家养老信息呼叫服务。为市区户籍 60 周岁以上低保、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对象提供居家养老信息呼叫服务。二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市区户籍 60 周岁以上低保、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半失能和失能老人,每人每周分别享受75 元(3 小时)和 100 元(4 小时)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60 周岁以上低保和低收入(低保标准 2 倍以内)失独自理老人、60—79 周岁分散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老人以及 80 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老人和低保自理老人每人每月享受 75 元(3 小时)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三是入住养老机构服务。除分散供养特困老人外,以上其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时,购买服务费用可抵扣入住养老机构支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

(十四)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2018 年开始,对新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健康卫生小屋,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服务达到要求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年给予不低于 12 万元的运营补贴;对服务达到要求的普通型和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给予不低于2 万元的运营补贴。对连锁运营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适当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完善助餐点运营补贴制度以及困难老人午餐补贴制度。制定老旧小区电梯适老化改造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住建局、卫计委、财政局)

(十五)完善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2018 年开始,对入住市区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的本市户籍非民政福利供养对象的老年人,以及跟随镇江户籍子女在市区以上养老机构入住的外地老年人,按护理等级给予所在养老机构相应的运营补贴,其中,介助对象每人每月 100 元,介护对象每人每月 120 元。对连锁经营养老机构的,适当给予经营机构一次性补贴。建立养老机构运行补贴奖惩制度,通过运营补贴杠杆,促进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

各辖市要参照市区做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