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4日
镇江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升全市农村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
一、划分依据
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强化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划定禁养限养区,报上一级相关部门备案,并对社会公开”。
二、划定重点
(一)畜禽禁养区划定重点
1.饮用水源保护区。
2.入太湖主要河流两侧1公里及支流0.5公里范围。
3.有一级管控区的生态红线区域。
4.城市建成区。
5.设有省控、国控考核断面的河流两侧0.5公里范围。
(二)畜禽限养区划定重点
1.长江及入长江主要河流两侧0.5公里范围。
2.无一级管控区的生态红线保护区域。
三、治理标准
1.禁养区。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养殖业调查,摸清家底,明确规模化养殖场清单,列出禁养区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6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
2.限养区。限养区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逾期不治理或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2017年底前实施关停。
四、区域范围
全市设置禁限养区66个,禁养总面积820.56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比例为21.3%,限养总面积471.49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比例为12.3%。其中,禁养区36个,部分禁养区14个,限养区16个(详情见附表及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