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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金山焦山北固山国家风景名胜区行政执法体制的实施意见

2012/08/26 1.2k 阅读 544 点赞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金山焦山北固山国家风景名胜区行政执法体制,切实保障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山”景区管委会)在其管辖范围内履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保护、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的职能,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金山焦山北固山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镇发〔201248号)的要求,现就明确“三山”景区管委会行政执法体制提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按照“科学、必要、统一、高效”的原则,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法规授权,明确“三山”景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借鉴周边景区行政管理模式,将与“三山”景区管委会管理职能关联度高的市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给“三山”景区管委会行使。

二、事权内容

(一)“三山”景区管委会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的行政权力15项,其中,行政许可8项,行政处罚7项(清单见附件1)。

(二)“三山”景区管委会受部门委托,以调整内部管理体制的方式,在其管辖范围内统一行使的行政权力326项,其中,行政许可20项,行政处罚306项(清单见附件2)。委托事项涉及市城管(执法)局、民宗局、农委、文广新局、园林局、规划局、水利局、旅游局、卫生局、食药监局等10个部门。

三、事权行使方式

(一)法规授权“三山”景区管委会直接行使的行政许可和受部门委托行使的行政许可,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统一受理。

(二)以调整内部管理体制方式,委托给 “三山”景区管委会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由各主管部门在“三山”景区管委会挂相应分局牌,负责具体实施。

(三)法规授权“三山”景区管委会直接行使的行政处罚由“三山”景区管委会所属行政执法处具体负责实施。

(四)“三山”景区管委会所属行政执法处具体负责“三山”景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行政处罚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上下衔接。按照“上下联动、衔接紧密、权责一致、监管严格”的要求,“三山”景区管委会要接好、用好、管好行政权力,做到接得明白清楚,办得顺畅到位。市监察局、法制办要按照“授权一步到位、执法统一实施”的要求,牵头组织做好委托事权移交工作,确保各项行政权力实现无缝对接。

(二)强化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市监察局、法制办要强化与委托部门和“三山”景区管委会的沟通联系和协调指导,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委托部门要制定委托事权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明确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强化业务操作培训,建立健全有关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处理。

(三)细化工作措施。“三山”景区管委会要按照“界定明确、便于执行、简化程序”的要求,尽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细化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流程,确保各项行政权力的有效规范行使。

(四)明确权责关系。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要求,“三山”景区管委会承接委托事权后,应依法行使委托事权,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在行使行政权力中产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主动承担或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参加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等具体事务及相关责任。

(五)加强后续管理。对行政权力在运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监察局、法制办要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并建立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结合“三山”景区管委会工作实际,对行政权力事项适时调整。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2827

附件1

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共15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1

三山景区管委会

15项)

行政许可

8项)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游览服务项目经营范围、地点的审批

2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砍伐林木的审核

3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的审批

4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审核

5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审核

6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审核

7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审核

8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活动的审核

9

行政处罚

7项)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处罚

10

对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处罚

11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12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处罚

13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处罚

14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15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附件2

委托行使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共326项)

总序号

委托部门

分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1

市城管(执法)局

140项)

1

行政许可

8项)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2

2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3

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4

4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审批

5

5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6

6

城市道路挖掘、临时占用的许可

7

7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许可

8

8

临时摊点设置审批

9

9

行政处罚

132项)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10

10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11

11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12

12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13

13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14

14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封闭、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15

15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6

市城管(执法)局

140项)

16

行政处罚

132项)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7

17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18

18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19

19

对主次干道两侧,主要广场四周的临街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20

20

对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未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的处罚

21

21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22

22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罚

23

23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摊主未履行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义务的处罚

24

24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处罚

25

25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26

26

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罚

27

27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处罚

28

28

对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29

29

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切的处罚

30

30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31

31

对乱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32

32

对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罚

33

市城管(执法)局

140项)

33

行政处罚

132项)

对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34

34

对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罚

35

35

对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处罚

36

36

对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37

37

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38

38

对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罚

39

39

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处罚

40

40

对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41

41

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42

42

对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43

43

对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44

44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45

45

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46

46

对不及时清运施工中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47

47

对单位不按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处置

48

48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处罚

49

市城管(执法)局

140项)

49

行政处罚

132项)

对拒绝现场检查拒不改正,现场检查弄虚作假处罚

50

50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处罚

51

51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52

52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53

53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处罚

54

54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处罚

55

55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56

56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57

57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58

58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59

59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60

60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61

61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62

62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63

63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64

64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65

65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66

市城管(执法)局

140项)

66

行政处罚

132项)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67

67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68

68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69

69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70

70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71

71

对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72

72

对设置的户外广告严重损害市容市貌的处罚

73

73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或者建造的专用设施不符合批准内容的处罚

74

74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75

75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76

76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77

77

对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78

78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79

79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80

80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81

81

对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绿化面积缩小的处罚

82

82

对不服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83

83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84

84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85

市城管(执法)局

140项)

85

行政处罚

132项)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86

86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87

87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处罚

88

88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89

89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90

90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91

91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92

92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93

93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94

94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95

95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96

96

对紧急抢修埋没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97

97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98

98

对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处罚

99

99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处罚

100

100

对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101

101

对在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102

市城管(执法)局

140项)

102

行政处罚

132项)

对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处罚

103

103

对场外室外从事无证照商贩的处罚

104

104

对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处罚

105

105

对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处罚

106

106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107

107

对非机动车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108

108

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109

109

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处罚

110

110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处罚

111

111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处罚

112

112

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113

113

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114

114

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115

115

对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及时修复或者拆除的处罚

116

116

对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处罚

117

117

对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处罚

118

市城管(执法)局

140项)

118

行政处罚

132项)

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119

119

对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的处罚

120

120

对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的处罚

121

121

对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

122

122

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处罚

123

123

对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124

124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125

125

未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规定的餐厨废弃物

126

126

对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27

127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未实行联单制度的处罚

128

128

对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的处罚

129

129

对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130

130

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131

131

对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不符合环保标准的处罚

132

132

对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的处罚

133

133

对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处罚

134

134

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135

135

对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处罚

136

136

对未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不符合环境标准的处罚

137

市城管(执法)局

140项)

137

行政处罚

132项)

对未按要求进行监测、检测、评价的处罚

138

138

对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未实行联单制度的处罚

139

139

对未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的处罚

140

140

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处罚

141

市民宗局

5项)

1

行政许可

1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142

2

行政处罚

4项)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143

3

在各类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音像、文艺演出和其他活动中出现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和图像行为的处罚

144

4

对违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145

5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146

市农委

6项)

1

行政许可

1项)

水产养殖许可

147

2

行政处罚

5项)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48

3

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149

4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150

5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51

6

对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152

市文广新局

43项)

1

行政许可

4项)

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许可

153

2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或者馆藏珍贵文物进行营利性、资料性电影、电视拍摄的许可

154

市文广新局

43项)

3

行政许可

4项)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审核(初审)

155

4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审核(初审)

156

5

行政处罚

39项)

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157

6

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处罚

158

7

对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159

8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160

9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161

10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162

11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163

12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164

13

对营业性演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的处罚

165

14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166

15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167

16

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168

17

对为演员提供假唱条件的处罚

169

18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170

市文广新局

43项)

19

行政处罚

39项)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171

20

对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172

21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173

22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的处罚

174

23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175

24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176

25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177

26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178

27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179

28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180

29

对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后仍然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的处罚

181

30

对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处罚

182

31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183

32

对发现文物隐藏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184

33

对将国有文物收藏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185

34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186

市文广新局

43项)

35

行政处罚

39项)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187

36

对非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188

37

对未经考古、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处罚

189

38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190

39

对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的处罚

191

40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192

41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193

42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194

43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195

市园林局

11项)

1

行政许可

6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196

2

工程建设临时占用绿化用地审批

197

3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198

4

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199

5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200

6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201

7

行政处罚

5项)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的处罚

202

8

对游乐园经营单位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处罚

203

9

对游乐园经营单位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处罚

204

10

对游乐园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处罚

205

11

对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206

市规划局

11项)

1

行政处罚

11项)

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规定的行政处罚

207

2

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208

3

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209

4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210

5

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处罚

211

6

对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处罚

212

7

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处罚

213

8

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进行建设的处罚

214

9

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进行建设的处罚

215

10

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处罚

216

11

对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217

市水利局

5项)

1

行政处罚

5项)

对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处罚

218

2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219

市水利局

5项)

3

行政处罚

5项)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220

4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处罚

221

5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222

市旅游局

31项)

1

行政处罚

31项)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的处罚

223

2

旅行社未将接待旅行社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224

3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等的处罚

225

4

导游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处罚

226

5

未经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的处罚

227

6

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购物或其他付费项目的处罚

228

7

旅行社和旅游饭店不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处罚

229

8

导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

230

9

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索要小费的处罚

231

10

无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232

11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的处罚

233

12

旅行社要求导游和领队不支付相关费用等的处罚

234

13

发生危急情形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处罚

235

14

旅行社等拒绝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的处罚

236

市旅游局

31项)

15

行政处罚

31项)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处罚

237

16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238

17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的处罚

239

18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和领队未持有导游证或领队证的处罚

240

19

旅行社违约对旅游者造成伤害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241

20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

242

21

未经旅游者同意将旅游者转交其他旅行社的处罚

243

22

导游服务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244

23

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处罚

245

24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246

25

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规定事项的处罚

247

26

导游在服务时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248

27

导游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249

28

未妥善保存资料或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250

29

在旅游景区内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的处罚

251

30

旅行社和旅游饭店不履行旅游合同的处罚

252

31

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253

市卫生局

18项)

1

行政处罚

18项)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254

2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而擅自营业

255

市卫生局

18项)

3

行政处罚

18项)

未按照规定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256

4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洁、消毒、保洁,或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257

5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258

6

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仍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59

7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260

8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用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261

9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用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262

10

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263

11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264

12

未按照规定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

265

13

未按照规定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如实公示卫生检测结果的行为

266

14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267

15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处置,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

268

市卫生局

18项)

16

行政处罚

18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未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行为

269

17

未按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为

270

18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271

市食药监局

56项)

1

行政处罚

56项)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处罚

272

2

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处罚

273

3

《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处罚

274

4

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处罚

275

5

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处罚

276

6

违法改变餐饮服务相关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77

7

违法改变餐饮服务相关经营条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78

8

使用非食品原料的处罚

279

9

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处罚

280

10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处罚

281

11

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282

12

生产经营致病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处罚

283

13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主辅食品的处罚

284

14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掺假掺杂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处罚

285

15

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处罚

286

16

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肉类制品)的处罚

287

市食药监局

56项)

17

行政处罚

56项)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案的处罚

288

18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289

19

使用未经安全评估、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的处罚

290

20

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的处罚

291

21

食品添加药品的处罚

292

22

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罚

293

23

经营或者使用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294

24

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295

25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处罚

296

26

违反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处罚

297

27

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拒不召回或停止的处罚

298

28

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不卫生的处罚

299

29

食品设备与设施维护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300

30

餐饮加工操作工具、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301

31

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的处罚

302

32

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处罚

303

33

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

304

34

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处罚

305

35

违反食品贮存规定的处罚

306

36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307

市食药监局

56项)

37

行政处罚

56项)

贮存食品原料场所、设备未保持清洁的处罚

308

38

加工经营场所、设备未保持清洁的处罚

309

39

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索证的处罚

310

40

未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处罚

311

41

制作加工过程未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的处罚

312

42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313

43

(统一配送门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314

44

违反进口食品进货查验规定的处罚

315

45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处罚

316

46

违反进口食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317

47

集中交易市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的处罚

318

48

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的处罚

319

49

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参加工作的处罚

320

50

安排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处罚

321

51

聘用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322

5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处罚

323

53

不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

324

54

不按照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相关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325

55

毁灭有关餐饮服务调查证据的处罚

326

56

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