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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2012/05/17 1.8w 阅读 193 点赞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等地点焚烧农作物秸秆或抛入河道。

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区管委会及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工作。

三、各级环保、农林、农机、城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力度,集中开展联合执法,坚决遏制桔杆焚烧行为。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主动维护自身环境权益,如发现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立即向上述部门举报。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环保、农林、公安、城管部门要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火灾、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